各街道办,区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深圳市龙华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及其他国家、省、市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龙华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监督管理等实施工作。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促进我区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预算安排。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自主创业人员补贴、家政企业相关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就业见习、灵活就业、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和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等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相关就业创业补贴以及经市、区政府批准同意的与稳就业保就业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国家、省、市、区政策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部门职责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区人力资源局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保证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就业专项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需求,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就业专项资金相关政策进行汇总审核,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等,确定年度资金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资金分配方式、支出进度计划以及与上年度预算对比调整说明等,报区财政局核定。区财政局结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等资料,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提出审核意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法定程序报批后,根据区人力资源局制定的预算分配方案纳入各街道办事处下一年度预算。
(二)各部门应提高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准确性。就业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年初预算额度执行,确需调剂的,由区人力资源局统筹,按以下程序办理:如属于同一专项资金内部调剂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提出调剂方案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办理;各专项资金之间调剂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提出调剂方案报区财政局复核,经相关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国家、省、市、区政策规定的补贴项目、标准和程序按时核发各项补贴。对于政策明确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局发放的补贴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核发。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区就业工作年度计划等有关情况,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统筹全区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分配,检查专项资金使用部门的资金执行情况,提高就业专项资金执行率;
(二)负责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计划编制;
(三)根据国家、省、市、区各级就业创业政策文件精神及操作指南,对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政策培训及业务指导,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
(四)负责收集、汇总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报表,及时向相关上级部门报送我区就业专项资金决算报表、使用情况及相关业务数据;
(五)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是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办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做好相关补贴的受理、审核、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按要求开展岗位和实地核查,及时准确做好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核算、台账登记、资料归档等,定期向区人力资源局报送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月报表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材料;
(三)强化内部监督及评价,做好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全流程绩效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各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支付的补贴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区政策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保障就业专项资金需求;
(三)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对就业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业务审核及支付,区人力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及督促各部门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区审计局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一经发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公示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区人力资源局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筹管理与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对资助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对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由核发部门责令退回。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依程序管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受理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补贴申请要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并支付。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申请人对各街道办事处在办理专项资金业务的过程如有不满或疑问的,可以向各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就业专项资金申请人仍有不满意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局投诉,区人力资源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依法调查、处理并回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省、市财政补助我区的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资金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补贴项目和标准、申报程序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因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不在本办法所列范围的,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