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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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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龙岗区低空经济创新发展,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1月27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jgh@lg.gov.cn。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27日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龙岗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精神,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四条 支持建设低空先进技术应用平台

  (一)扶持范围:对《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中重点依托的,负责建设低空智能融合基础设施的低空经济研究主平台,在龙岗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予以资助。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0万元的开办费用资助(包含在首年运营经费补贴),前3年给予不超过年实际运营经费的40%、35%、30%的补贴,不超过40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五条 支持建设专业化研发平台载体

  (一)扶持范围: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国家部委(局)认定的低空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服务平台或创新载体,在龙岗设立的实验室/联合实验室。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国家部委(局)认定的低空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服务平台或创新载体,在龙岗设立的实验室/联合实验室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各类研发平台获得市奖励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资助,单个主体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六条 支持整机研制项目落户

  (一)扶持范围:从事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于新迁入的上一年度产值或营收规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整机研制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300万、1000万和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迁入时间以在龙岗区注册登记之日为准。对低空经济领域特别优质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定制化支持。


  第七条 支持低空核心部件和关键材料企业落户

  (一)扶持范围:从事主控芯片、核心传感器/连接器、精密器件、碳纤维机体材料等低空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研制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于新迁入的上一年度产值或营收规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整机企业,分别给予60万、150万、300万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迁入时间以在龙岗区注册登记之日为准。对低空经济领域特别优质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定制化支持。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投资

  (一)扶持范围:区内加大设备投入、技术改造等投资的低空领域工业、制造业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上一年新增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九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扶持范围:对于区内产值或者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低空领域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于制造业产值规模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低空经济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服务业营收规模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低空经济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产值已达标且未申请过此项奖励的低空企业等同于首次达到产值企业。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已获一次性落户奖励的企业,符合本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条 支持开设载人航线服务

  (一)扶持范围:对在本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航线的低空载人服务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上年度该企业在本区所开航线实际飞行成本的5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对本区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乘用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一条 支持低空智能物流体系建设

  (一)扶持范围:对在龙岗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低空航线的物流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无人机按照25元/架次给予补贴,起飞重量超过25kg且不超过150kg中型无人机按照50元/架次给予补贴。对新开设航线的企业,每条航线完成5000架次飞行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获得市级部门认定或资助的有关文件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为准。


  第十二条 支持无人机综合测试基地建设运营

  (一)扶持范围:对经备案的、提供免费或低收费公共服务的无人机飞行试验场的运营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给予租金、设备购置、人员工资等运营费用50%补贴,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相关运营费用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低空检测认证服务

  (一)扶持方位:区内开展检验检测、标准制定、适航审定等服务的企业、机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经核准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四条 鼓励购买低空经济险种

  (一)扶持范围:在区内保险机构投保低空飞行新产品首保,或投保与低空飞行器生产相关保险的制造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给予年度总保费金额20%、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五条 支持举办低空行业会议与学术论坛

  (一)扶持范围:在龙岗区举办低空经济产业峰会、高端论坛等提升低空经济行业影响力的专题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于获国家、省、市级批复,或经产业部门列入重点计划清单的活动,对其承办企业或机构,按照活动举办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活动举办费用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支持打造低空总部研发集聚区

  (一)扶持范围:入驻低空经济总部研发集聚区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房屋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七条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一)扶持范围:区内参与搭建低空领域实验性传感、定位/导航、通信和监控基站、起降场地等基础设施企业和科研机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每个起降场地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该条款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相关建设费用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项目申报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低空领域相关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科研机构,或在龙岗区举办低空行业专项活动的社会团体(或区认可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单位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须真实可靠;

  (五)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报具体项目,还应符合以下专项申报体检和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申报指南的相关条件:

  (一)支持建设低空先进技术应用平台

  1.申报此项目的,需作为市低空领域的专业化平台,获得市财政资助并承担市低空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的市级平台或机构。

  2.符合条件的市级平台在龙岗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或框架协议)的,亦可申请本项目。

  3.相关项目已获得开办费等资金支持的,应在首年申请运营经费补贴时予以剔除。

  (二)支持建设专业化研发平台载体

  1.获本扶持项目奖励的企业、机构等,不得以本项目重复享受区内其它扶持。

  2.按照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的,其认定名单或资助金额基数以上级认定名单或市级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三)支持整机研制项目落户

  1.申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龙岗。

  (四)支持低空核心部件和关键材料企业落户

  1.申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龙岗。

  (五)鼓励企业加大投资

  1.申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工业生产地和技术改造实施地均在龙岗区。

  2.申报企业的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企业已获得过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入库扶持奖励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扶持。

  2.企业产值数据以企业上报区统计部门的年报数据为准。

  3.获本扶持项目奖励的企业不得以本项目重复申请享受区内其它增长类扶持奖励。

  (七)支持开设载人航线服务

  1.申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龙岗区。

  2.所开航线实际飞行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折旧等经营成本,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若通过关联交易由全资关联公司承担实际运营成本,可提供其全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审计报告。

  3.对本区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机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另行制定细则并实施。

  (八)支持低空智能物流体系建设

  1.申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龙岗区。

  2.本项目资助资助金额基数以获市级扶持同类项目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需剔除任一起降点非龙岗区内获得拨款经费)。

  (九)支持无人机综合测试基地运营

  1.申请此项目的企业或者机构,事前需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相关备案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另行制定细则并实施。

  2.申请扶持项目的运营经费,主要包括租金、设备购置、人员工资等,并以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十)鼓励开展低空检测认证服务

  1.申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龙岗区。

  2.实际投入主要包括场地租金、人员工资、设备购置等费用,并以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鼓励购买低空经济险种

  1.申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龙岗区。

  2.申报此项目的企业需向注册地(或其分支机构)在龙岗的保险机构购买低空经济相关险种。

  (十二)支持举办低空行业会议与学术论坛

  1.申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龙岗区。

  2.活动举办费用以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十三)支持打造低空总部研发聚集区

  1.低空总部研发集聚区,需获得区主管部门认定。

  (十四)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1.申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工业生产地和技术改造实施地均在龙岗区。

  2.相关起降点规划建设需纳入市、区低空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3.实际建设费用以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条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地点、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二十五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终止审核流程、取消发放或收回奖励扶持资金,并依法依规将不良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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