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我委将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条件
为确保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涉密和敏感类企业的信息不因为审计环节而被泄漏,根据专项审计的审计对象不同,将专项审计工作分为普通高新技术企业、敏感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涉密高新技术企业(军工企业)三类,具体条件如下:
(一)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普通企业):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上市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以及2012年1月的修订意见,承担高新技术企业中上市企业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须符合本通知“一、中介机构条件”中 “(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财会〔2007〕6号规定的条件,且在财政部、证监会正式公布的名录中。
此外,还应符合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如:依法成立5年以上,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等。
(三)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涉军工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
除具备“一、中介机构条件”中“(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工安密〔2011〕356号),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中军工企业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须满足《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中介机构应向当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同时,人员还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二、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三、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提交材料
对于满足以上条件之一,拟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认定的中介机构,请提交以下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2016年7月- 2017年6月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社保名单(加盖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公章);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
上述资料请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交到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002/1014室(科技工贸和金融处)。联系人:仲钟、黄伟梅,联系电话:83938740。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8月7日
- 附件下载: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