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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措施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一般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 4

  第三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8

  一、优质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8

  二、经营发展奖励操作规程 9

  三、专业活动奖励操作规程 11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操作规程 12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操作规程 14

  第四章 附则 16

  第五章 申请表格 17

  表1宝安区会计服务业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 17

  表2宝安区资产评估服务业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 18

  表3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委托书 19

  表4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 20

  表5法人授权委托书 21

  表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2

  表7宝安区(项目类别)受资助承诺书 23

  表8宝安区专业服务业企业购置办公用房补贴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模板) 24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规〔2020〕4号),规范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专业服务业扶持资金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2号)和《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为核准类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三、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组织实施的会计服务业、资产评估服务业资金扶持计划。扶持类别包括会计服务业、资产评估服务业优质企业奖励、经营发展奖励、专业活动补贴、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等。

  四、《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规〔2020〕4号)规定的用地支持、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及高层次人才保障等支持措施,按照区有关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人才住房保障、高层次人才发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般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第三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会计服务业: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会计等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资产评估服务业: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从事资产评估等相关服务的资产评估企业。

  二、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关授权委托及身份证明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资产评估企业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证明;

  (五)近三年度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三年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提供相应经营年限的纳税证明);

  (六)近三年度社保缴纳证明(成立不满三年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提供相应经营年限的社保缴纳证明);

  (七)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八)申报主体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时,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本规程所指优质企业分别是:

  (一)上年度年营业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上年度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上年度年营业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评估服务企业,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上年度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年业务收入前百家的资产评估服务企业。

  四、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两份,用 A4 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如需经历补充流程,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第三章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

  (一)启动申报:宝安区财政局在宝安区政府或部门官方网页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

  (二)材料接收:由由区行政服务大厅及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

  (三)材料审查:宝安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资金扶持政策和操作规程核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资助政策要求。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宝安区财政局电话或短信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四)征求意见:宝安区财政局就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投资推广署、住建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意见,核查申请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的情形。

  (五)对外公示:宝安区财政局将拟资助名单在宝安区政府或部门官方网页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纳税核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专项资金对企业的总资助金额是否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七)审定:按照《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宝安区财政局按程序予以审定。

  (八)签订相关文件:宝安区财政局与单个项目获得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签订受资助承诺书,与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的企业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九)承诺书公示:宝安区财政局对单个项目获得资助100万元及以上企业签订的受资助承诺书及资助情况在宝安区政府或部门官方网页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十)资金拨付:宝安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六、本规程内扶持措施项目申报时间根据申报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流程的审查核定时限(包括材料审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等环节)为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起 90 个工作日。补正申请材料、现场项目核查及提请相关会议审议的时间不纳入审查核定的法定时限内。

  第三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一、优质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一)项:“鼓励优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公司、科技服务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检验检测服务公司等在宝安区经营发展,按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全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补贴条件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年营业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上年度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2.上年度年营业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评估服务企业,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上年度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年业务收入前百家的资产评估服务企业。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全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专项申请材料

  1.企业符合优质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上年度全国综合评价(或业务收入等)排名文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②资产评估企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上年度全国综合评价(或业务收入等)排名文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申报主体在宝安经营发展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受理申报部门:宝安区财政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区税务局核算区级财政贡献;

  2.区统计局核定企业年营业额是否达到优质企业标准。

  二、经营发展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二)项:“对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经营增长奖励,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金额超过前一年度金额的增量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补贴条件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为申报年上一自然年度首次新增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

  2.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在宝安区经营增长。

  (三)补贴标准

  1、对符合上述第1款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此项奖励与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企业只能择其一进行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2.对符合上述第2款的,给予经营增长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金额超过前一年度金额的增量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专项申请材料

  1、符合上述第1款的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符合上述第2款的提交上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受理申报部门:宝安区财政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区税务局核算区级财政贡献;

  2.区统计局核定:(1)企业是否为上年度新入库企业;(2)企业是否上两年度持续为规模以上企业。

  (七)企业首次新增日期从受理公告发布之日的上一个自然年度起算(即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

  1.上述所指的上一个自然年度前是否曾纳入或退出过“四上企业”库的情形不再追溯,仅考虑是否在1月1日后首次新增纳入本区“四上企业”数据库;

  2.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退出“四上企业”库又再次入库的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3.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转换“四上企业”库中专业类别的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4.政策申报面向申报年上一自然年度新增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四上企业”,逾期未申报将不再受理;自其他区迁入宝安区的规上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专业活动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三)项:“对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的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补贴条件

  1.举办的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需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

  2.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需在宝安区举办。

  (三)补贴标准

  1.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专项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事由、承办单位基本情况、相关峰会、论坛、学术会议举办的基本情况等;

  2.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专业活动的会议纪要等材料复印件,其中,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专业活动策划实施方案;

  4.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5.专业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

  (五)受理申报部门:宝安区财政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四)项:“对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按照其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总额的20%予以补贴。对优质企业,按照上年度租金总额的50%予以补贴。每年度每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享受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只限自用,不得转租、分租。”

  (二)补贴条件

  1.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或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一)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优质企业;

  2.申报主体在宝安区租用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三)补贴标准

  1.对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按照其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总额的20%予以补贴。

  2.对优质企业,按照上年度租金总额的50%予以补贴。

  每年度每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四)专项申请材料

  1.符合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条件的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符合优质企业条件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上年度全国综合评价(或业务收入等)排名文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②资产评估企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上年度全国综合评价(或业务收入等)排名文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申报主体在宝安区租赁办公用房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租赁备案材料、租金支付发票)。

  (五)受理申报部门:宝安区财政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区住建局核实申报主体房屋租赁备案信息;

  2.区统计局核定申报主体是否为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或年营业额是否达到优质企业标准;

  3.区税务局核定企业纳税额;

  4.区财政局对租赁办公用房进行实地核实。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五)项:“对优质企业上年度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0%,予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置补贴。享受购置补贴的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企业享受本购置补贴的,规定时限内不得外迁。”

  《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附则:“享受本措施第(五)项、第(六)项支持措施的企业须与宝安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二)补贴条件

  1.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一)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优质企业;

  2.申报主体在宝安区购置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三)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0%,予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置补贴。

  (四)专项申请材料

  1.申报主体企业符合优质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上年度全国综合评价(或业务收入等)排名文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②资产评估企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上年度全国综合评价(或业务收入等)排名文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申报主体上年度在宝安区购置(以购房完税时间为准)办公用房证明材料(房产证明、购置合同、购置款支付单据、完税证明)。

  (五)受理申报部门:宝安区财政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区统计局核定企业年营业额是否达到优质企业标准;

  2.区税务局核定企业纳税额;

  3.区财政局需对购置办公用房进行实地核实。

  第四章 附则

  一、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本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对同一主体的各类奖励、补贴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二、本操作规程所称纳税是指申报企业在宝安区税务自缴税款总额+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区级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纳税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三、本操作规程所说的上年度指申报公告发布时的上年度。

  四、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本措施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按上级文件执行。

  五、同一主体可同时享受本操作规程各项扶持措施,但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支持措施不得同时享受。

  六、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提交材料,并自觉接受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七、本操作规程由区财政局解释。

  八、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与《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一致。


关于2022年宝安区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申请(法律服务类)-经营发展奖励项目公示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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