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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进行资助,设站单位资助标准为10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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