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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订立合同且具备相应减免税资质的当事人应当先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可取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登记证明,再向市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归集和留存技术合同相关资料,以备市税务主管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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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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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订立合同且具备相应减免税资质的当事人应当先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可取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登记证明,再向市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归集和留存技术合同相关资料,以备市税务主管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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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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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认定由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负责。外资研发中心可以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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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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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资助,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主要针对技术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通过后,给予科技创新进口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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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资助,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主要针对技术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通过后,给予科技创新进口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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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资助,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主要针对技术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通过后,给予科技创新进口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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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资助,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主要针对技术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通过后,给予科技创新进口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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