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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原文
关于深圳市2014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为做好2014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内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三、审批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

  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

  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

  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四、审批决定机关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审批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网上申报——向组织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组织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公示——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六、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证书

  有效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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