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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大鹏新区GMP、GLP、GCP、CNAS等认证扶持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大鹏新区生物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19〕6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办规〔2019〕8号)文件精神,开展2020年度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物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一、 审批内容

  取得GMP、GLP、GCP、CNAS等认证扶持。


  二、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9〕8号):

  第十五条 对取得新版药品GMP认证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对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的生物企业或机构在新区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给予扶持,其中,首次取得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扶持;取得GCP资格认证的,每新增1个专业学科给予50万元扶持;首次取得CNAS认证的,按项目单位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9〕6号)。


  三、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四、 审批条件

  (一)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四)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 已取得新版药品GMP认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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