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
小型微型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且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二)《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3〕5号)
(六)《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
(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3〕4号)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
与同笔银行贷款相对应实际发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
(一)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的方式及标准:事后资助。
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所获得的单笔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在500万-1000万元(含)区间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对于担保费率低的贷款,适当加大补贴力度,每年每家企业担保费补贴额最高30万元。
(一)在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
(二)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可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重复申报项目;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申报单位符合国家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五)申报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单笔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银行贷款,且实际发生该笔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用。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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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书 |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打印,带水印 | 我要办理 |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
营业执照(副本).pdf |
我要办理 |
3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 我要办理 | ||
4 | 2023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 含子公司、分公司 | 我要办理 | |
5 | 申报单位银行借款不高于1000万元的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 | 我要办理 | ||
6 | 申报单位与该笔银行贷款合同相对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银行回单复印件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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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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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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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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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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