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化项目
(三)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围绕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整车平台、车身一体轻量化、底盘一体化、线控底盘集成化、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基于域控制器的新型电子电气架构以及能量管理为核心的智能控制等整车技术;先进电池材料、电池结构优化、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新一代电池技术;新型驱动电机、多合一电驱动总成、第三代功率半导体、轮毂电机等电机电控前瞻技术;车规级芯片、“车能路云”一体化应用、工业设计软件、通用大模型等智能化技术,加速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的规模化生产制造项目。
(一)《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92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4〕8号)
资助标准为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最资助费用范围为企业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资额,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
申报条件由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2.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4.项目属于我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5.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6.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项条件:
3.产业化项目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2)项目需为2021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且项目已经建设完成;
(3)项目产品具备先进性,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能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
(4)项目建成后可实现产品大批量生产;
(5)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6)项目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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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书 | 我要办理 | ||
2 | 单位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盖章-需要加水印.pdf |
我要办理 | |
3 | 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 我要办理 | ||
4 | 信用报告 | 我要办理 | ||
5 | 项目实施总结(验收)报告 | 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础技术、主要方向、任务、目标,项目建设方案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节能及环境影响等。 | 我要办理 | |
6 | 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领域取得资质、荣誉、专利、合作协议等佐证材料 | 我要办理 | ||
7 | 项目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 |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成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明细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社保、任务职责分工等)、已购置设备清单,场地等佐证材料 | 我要办理 | |
8 | 反映项目技术先进性的佐证材料及奖励文件 | 包括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 | 我要办理 | |
9 | 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 | 涉及环境影响、节能审查的,应分别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如项目不属于环境影响、节能审查范围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出具不影响环境、不涉及节能审查的承诺函,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文件项目名称须与申报项目名称一致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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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