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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年申报通知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一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3 月 14 日


  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龙华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设领域的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相关活动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 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和《龙华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 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装配式建筑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

  (2)申报项目应有利于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申报项目在龙华区管辖范围内实施,属龙华区管理的项目;

  (4)申请单位为申报项目的出资方,或是相关主要合同(协 议)的出资方。

  第六条 扶持资金资助标准:

  (1)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国家二星级或深圳金级及以上的新建项目,除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资金补助外,区另外分别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给予 30 元/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下同)、对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给予 20 元/平方米的资金资助;单个新建绿色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认证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80 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项目总投资额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同时获得国家和深圳市设计双认证的项目,按照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2)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除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资金补助外,区分别对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给予 15 元/平方米(以房地产权登记证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同)、对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资金资助;区给予单个既有绿色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认证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60 万元且不超过绿色化改造项目投资额(项目投资额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同时获得国家和深圳市设计双认证的项目,按照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3)获得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的新建项目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除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资金补助外,区另外对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给予 50 元/平方米(以房地产权登记证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同)、对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给予 40 元/平方米、对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银级绿色建筑给予 30 元/平方米、对国家一星级或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给予 20 元/平方米的资金资助;区给予单个项目绿色建筑运营阶段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120 万元。同时获得国家和深圳市运营双认证的项目,按照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4)对于未列入市建设主管部门节能改造计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后节能率不小于10% 的,可按照 20 元/平方米(折算面积)的标准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 万元且不超过节能改造项目投资额(注:1.折算面积=建筑面积*折算系数,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登记证的建筑面积为准,节能率达到20%及以上的,折算系数为 1;节能率达到10%-20% 的,折算系数为 0.5;节能率 10%以下的,不予补助。2.项目投资额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对于已列入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节能改造计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区建设主管部门协助申请深 圳市的节能改造补助,不另行补助。

  (5)对于引进移动式设备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回收利用的,且综合利用率达到 85%以上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照实际拆除并现场处理的建筑面积予以资助(以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中记载的面积为准),资助标准为每平米 15 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 60 万元。

  (6)对于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符合市主管部门资助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技术标准达到要求并获得深圳市关于装配式建筑资助金额后,区给予同等金额的资助,单个项目区给予最高资助不超过 200 万元,且单个项目获得的市、区双重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项目总投资额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申报条件为:

  (1)新建项目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设计阶段扶持资金的,须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认证,且项目完成施工,已最终验收并合格;

  (2)新建项目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运营阶段扶持资金的,须运营一年并已获得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或认证;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有能效测评资质单位出具的《能效测评报告》;

  (4)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需完成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与综合利用,且项目在实施前后及实施过程中按相关要求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得使用本扶持资金:

  (1)与绿色建筑、节能减排、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建设领域无关的;

  (2)已享受其他市、其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驳回申请:

  (1)项目所采用的绿色技术、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2)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数据不实及弄虚作假;

  (3)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4)申报资料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或提交不完善;

  (5)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附申报材料清单;

  (2)项目实施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或地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项目实施资料:包括立项审批文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项目方案(包含项目概况,项目实施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等;

  (4)项目证明材料:

  1.建筑面积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房地产权登记证明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项目获得认证证明材料:权威部门颁发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证书、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能效测评报告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相关票据证明材料:提供可证明项目已投入资金的相关合同、有效票据(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附项目投入清单,二者应相符;

  (5)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统一按 A4 纸张制作并装订成册

  (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扶持资金要求的单位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登记、注 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项目资料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齐全并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区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官网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相同类型的资金资助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建设主管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照审核标准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申报条件的项目,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绿色建筑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查和拨付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部门依法对 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年度安排和保障。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各类扶持资金的单位,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报 相关部门依法处理,3 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该单位的扶持资金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交由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组织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在扶持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失职的相关行政机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项目与资金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3 年。《关于印发〈龙华新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深龙华城建〔2013〕30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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