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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高端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网络化、服务化水平,不断提高工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构建高新技术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支撑、服务型制造业协同发展的现代工业体系,落实《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穗府〔2015〕14号),设立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工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布申报指南、评审、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助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技术改造及制造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企业扩产增效项目、智能化改造(含机器换人)、设备更新、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四百”强企(百家骨干企业、百家行业领先企业、百家高成长性中小(民营)企业、百家新兴产业企业)、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等项目。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支持服务型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二)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支持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系统集成企业及应用示范,支持装备产业的智能化及机器人本体、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中国(广州)智能装备研究院建设和智能装备领域检验检测及标准认证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峰会和展会等。

  (三)引导设立广州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由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集3倍于专项资金出资额度的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广州工业发展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向我市技术改造及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项目等。

  (四)与工业转型升级相关的信息化项目。

  (五)市政府、市领导批准的其他支持工业转型升级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股权投资、事中补助、事后奖补、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同一法人单位可支持多个项目。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细化至具体项目,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项目库、年度预算安排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在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

  (四)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联合出具推荐意见后,申报企业、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经管理平台申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前置审核,并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

  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对通过前置审核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实、专家诊断、竞争立项、集体研究等方式选择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将拟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等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项目,可以不经公示直接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单个具体项目在2000万元以下或项目资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同一专项、分批次安排的额度累积计算) 的,由分管市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定后,报市长备案;单个具体项目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项目资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 5000万元)的由分管市领导加具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应当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原项目申报流程报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因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需要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和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相关征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关于广州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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