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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深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深圳市高水平科研载体建设和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深圳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配备先进科研装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针对科技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科技人才,推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第三条 对市重点实验室遵循分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定期评估、择优持续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建设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每年在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总体上稳定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团队建设、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于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拥有相关领域市重点实验室的单位承担或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1.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市重点实验室组建年度申请指南;

  2.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3.宏观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监督、检查、验收、评估和年度考核工作;

  4.编制市重点实验室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1.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发展,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3.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对考核、评估、检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5.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经费,提供市重点实验室基本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经费,监督主管部门下达资助经费使用。

  6.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形成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

  7. 遵守科研伦理规范,保障社会安全。

  第三章 组 建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申请组建时应明确定位:

  第九条 基础研究类实验室以开展高水平基础性研究为主,重点开展科学前沿和前瞻性研究,以提升深圳学术水平和地位为主要目标。

  第九条 应用类实验室以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重点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以提高产业竞争力、支撑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十条 申请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法人机构,可以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并具有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

  实验室成员近2年被SCI、EI、ISTP、ISR等收录的论文及获得授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合计不少于20项,其中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0项。

  此外,院校类实验室应在本学科或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实验室成员近2年主持承担新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7项(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立项总金额700万元以上,同等或更高水平的海外项目可纳入统计;企业类实验室应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为深圳市的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扩散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依托单位新引进的实验室成员近2年于原工作单位获得的科研项目、论文、知识产权等,可纳入上述统计。

  4.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规模适度、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团结协作和科学奉献精神,有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的能力。固定人员(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少于2人,骨干科研人员不少于5人。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流动人员不计入固定人员数量。

  5.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有良好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基础,能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6.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依托单位须为所属细分领域龙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单位近2年每年研发费用4000万元以上。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条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依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立项:

  1.依托单位根据市重点实验室组建年度申请指南提交申请;

  2.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论证;

  3.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资助项目并下达资助。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资助最高500万元,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及其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人才引进培养、开放课题、交流合作等。

  第十三条 由我市2年内新引进且在我市单位全职工作的孔雀A类人才(国内外院士等)担任主任的实验室,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实验室启动经费。满足前述组建条件后,可经论证批准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再予以最高5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1名,副主任1-3名,由依托单位聘任,应为本领域或学科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可参照有关部门及依托单位规定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三年,评估后换届,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带头人不得在其他科技创新载体(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中兼任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等核心职务。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应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评估后换届,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主任连任不超过三届。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变更结果和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需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短聘成员等。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得与其它科技创新载体固定研究人员交叉重复。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经骨干固定人员向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并核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优化人员结构和规模,并保持人员适当流动。积极聘请国内外高水平客座研究人员、引进国内外高级研究人员,特别是优秀青年专家,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人才培养,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应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推动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术论文、著作、计算机软件、提交的技术标准文稿等研究成果,署名时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一条 1.主要完成人为市重点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

  2.主要科研活动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

  3.主要内容属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除上述条件外,对实验室流动人员、合作项目等成果产出,酌情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主管部门审批。市重点实验室需调整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带头人,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人员变更在年度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及学科发展需要,并结合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可适时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在论证基础上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定期公布工作动态、科研成果和年度开放课题指南等信息。除涉密或国家特殊规定外,市重点实验室必须将政府资助购买和建设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纳入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开放提供共享服务,并开展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无正当理由拒绝填报提交实验室年度总结和计划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主管部门可定期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每年至少主办或协办一次学术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除涉密或国家特殊规定外,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经费台账,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市财政经费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单独登记造册。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专款专用,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可根据组建项目合同书完成情况,申请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合同书规定的组建期届满前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书及有关规定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重点对实验室的实验条件、科研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须完成以下工作:

  第三十条 1.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引进人才,组建团队。成立学术委员会,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委员。确定至少2个以上的研究方向及其学术带头人。

  第三十条 2.开展科研活动和对外交流合作,确定重点科研课题,加强与产业界的合作,取得科研成果(论文、知识产权、科技奖励、标准制定、开放合作课题、科技成果转化等)。

  3.完善实验室的科研条件,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4.建立规范的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主管部门制定考核评估体系,组织专家对完成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及已纳入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的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院校类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最高300万元资助,对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企业类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最高150万元资助,用于下一评估周期内实验室运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不提供财政经费支持。

  第三十四条 对到期拒不参与验收或评估的实验室,直接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称号。对验收不通过的市重点实验室,撤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期满后复评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称号。撤销市重点实验室称号的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

  在验收或评估日期前,实验室可提前至少1个月主动提出终止项目及退出申请,主管部门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称号,视情况减免其责任或处罚。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对验收及评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将申报单位或个人列入科研诚信负面清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enzhe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八条 认定为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市财政按照国家、省(部)和我市有关政策,或我市与国家、省(部)相关协议予以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XX月XX日起执行。


2023-06-25截止
| 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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