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提高社会信用化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我局组织对《深圳市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试行)》(深龙华府办规〔2019〕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试行)》)进行自查,拟按要求将《认定办法(试行》第七条、十四条中“纳入龙华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失信名录,自纳入失信名录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表述改为“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项目申请”;将《认定办法(试行》第九条十二款“经办人身份证、在职证明或社保记录、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其他必要的材料”的表述删除。
发布时间:2021-11-15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