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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量:2872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067室市科技创新委收,联系电话:88101372,邮编 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xd@sticmail.sz.gov.cn。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涉及的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活动。

  第三条 企业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政策归集范围。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纳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申请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审计、评审和管理等工作。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申请指南提交资助申请,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职责。

  第三方审计和鉴证机构应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完成申请单位委托的研发费用归集、计算、审计或鉴证。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工作遵循“规范、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或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企业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资格的企业应当评价入库;

  (六)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确定入库条件,公布入库企业名单。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入库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

  (二)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达标线。

  第九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打印已填报确认的申请书;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第十条 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实行阶梯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确定。

  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立项拨付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科技研发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未按照申请指南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工作协商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要点包括下列事项:

  (一)与市税务部门核查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

  (二)与市统计部门核查科技统计报表填报情况;

  (三)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核查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备案情况;

  (四)核查企业诚信及风险情况;

  (五)综合企业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核定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企业名单以及资助金额,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立项文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付。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不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资助资金由获得资助的企业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对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申报金额高20%以上的企业,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并会商税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十九条 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第三方审计或鉴证机构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要求,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对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第三方审计和鉴证机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向市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共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批准制定的企业研发费用单行资助方案,按照市政府批准制定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市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企业研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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