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省市标准化建设
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意见》及《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 综合试点示范省市标准制修订
及相关工作任务清单(首批)》的通知
商资发〔2024〕314 号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数据局、国家邮政局:
《关于支持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省市标准化建设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意见》及《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省市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任务清单(首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据此开展相关组织实施工作。下一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将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密切合作,共同推进试点示范省市标准化建设。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支持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省市标准化建设推进制度型开放
若干措施的意见
标准是制度型开放的重要领域、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为更好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以下简称试点示范)省市的开放引领、创新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支持试点示范省市标准化建设先行先试,加强政府和市场协同联动,参与或承办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优化标准建设、实施、评价及创新成果总结推广体系,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大局
(一)支撑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试点示范省市推动教育、文旅和医疗等领域服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服务等标准规范建设。加快家电、家居产品、消费电子等大宗消费品安全、健康、性能等标准升级。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制修订。
(二)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加快完善服务消费标准体系,制修订住宿餐饮、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冷链末端配送等生活服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制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型消费标准。
(三)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应用。支持试点示范省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研究,促进更多专利技术转化运用于国际标准,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力度,助力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持续完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大对量子信息等未来产业标准研究布局。
(四)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支持试点示范省市加快发展绿色服务业,探索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推动绿色低碳相关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转化。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供应链,推动能源互联网、智慧环境监测和先进储能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快修订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加强绿色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重点外贸产品及其相关中间品的碳足迹核算标准,加快周转箱等标准载具推广和循环共用。
三、推进标准化高水平对外开放
(五)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支持试点示范省市主动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等多双边规则,先行先试推动制定完善投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管理体系和服务贸易行业标准,完善社会信用标准体系,重点制定主体权益保护等标准。设计运用开放指数、产业发展指数等相关管理决策工具,提高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六)加快践行中方承诺。试点示范省市积极践行《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中方承诺,加快通信、快递、环保等行业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转化应用,推动规则标准转化互认和规则标准信息协同融通,服务国际贸易投资发展。
(七)加强国内外先进标准的转化运用。支持试点示范省市推动电力、法律、电子商务等行业率先开展国际标准研制,带动技术、产品、服务等“走出去”。对照相关国际标准组织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在企业合规经营等现有相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规则转化应用力度,服务境内企业国际化经营需要。
(八)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制定方面的国民待遇。支持试点示范省市扩大吸引外资企业及投资性公司参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和标准制修订。支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试点示范省市外资协会务实建设标准委员会等工作机构。鼓励在华外国商协会向政府部门研提标准化工作建议,试点示范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明确沟通渠道、提供工作便利,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外资企业专场圆桌会议题,主动回应外资企业关切,并就支持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动相关标准落地等开展政策宣介。
(九)协同推进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支持试点示范省市承担标准编译工作。加强与相关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的交流合作,推动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关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参与组织国际标准活动,牵头研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支持试点示范省市搭建国际标准化协作平台,有效利用国内技术对口、资深国际标准化专家等资源,培养和储备国际标准化人才。通过援外培训项目,邀请多双边国际组织、发展中国家学员来华交流考察。借助重大展会、多双边场合,结合重要时间时点,发布“四个一批” (一批领先标准、一批创新团体、一批示范项目和一批典型案例),宣传中方标准领域制度型开放成效,提高惠企政策知晓度。
四、完善产业发展根基
(十)推动差异化探索。支持试点示范省市围绕新材料、智能装备、生命健康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其关键环节,编制适度领先于产业发展的标准及相关操作指南,加强全产业链标准一体化研制。结合当地实际,以特色餐饮、康养、旅游、电子商务等为切入点,加强细分领域和跨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十一)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试点示范省市围绕数字经济、医疗健康、公共服务、现代物流等领域,加快探索建立“两业”融合统计调查制度,测算 “两业”融合发展指数和服务业综合指数。探索建立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统计体系,开展制造业物流成本水平变化的评估监测。加快发展研发设计、工业设计、信息数据等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探索制定适应“两业”融合发展需要的技术、流程、管理等标准。
(十二)促进重点园区和平台发挥示范发展作用。支持试点示范省市以电信、医疗等产业为重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高地先行先试,加强相关主导产业创新发展及智慧园区建设运营标准制定,向全域拓展标准化应用场景。
(十三)加强公共安全服务和经营主体权益保护。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相关部门指导试点示范省市推进公安政务服务、安全防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标准化建设;完善户政、车驾管等相关领域服务标准;加强产业园区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安全防范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制定社会治理、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标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五、构建高效协同的标准化体系
(十四)畅通企业参与渠道。在发挥商务、市场监管等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作用的同时,支持试点示范省市因地制宜推出并完善标准化工作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为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持。鼓励试点示范省市组织企业“揭榜挂帅”,主动承担标准建设任务,推出市场急需的原创性地方标准。鼓励融合发展领域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相应行业应用标准制定。对已在相关领域充分实践论证,且具有全国推广意义的,支持研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十五)发挥社会团体作用。鼓励试点示范省市当地的商协会、学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结合行业治理、业务辅导等方面工作,协调相关经营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团体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对试点示范省市相关标准化建设任务,视需要及时与当地社会团体沟通并征求其意见,提升社会团体在标准化建设中的参与度。
(十六)加强区域标准化合作。根据地方意愿,支持试点示范省市务实建设交流平台,结合经验互鉴、创新协同、投资合作等工作,协同推进标准化建设,逐步打造功能互补、产业配套的标准化合作平台,实现“专家共享、标准共建、成果共享”,加速区域标准化合作、促进标准互认。
(十七)强化地方与部门工作联动。试点示范省市积极
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主动开展标准化领域基础研究,做好服务领域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根据相关标准化建设要求优化完善管理服务;及时组织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提炼和推荐当地标准化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相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政策和要素保障,统筹用好各类培训资源,支持试点示范省市标准化能力建设,及时复制推广经验作法。对担任国际标准召集人、高级技术专家或关键职务的人才,与地方合作提供停居留、出入境和生活就业等方面便利。
六、组织保障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试点示范省市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任务清单,并将任务实施情况纳入试点示范成效评估范围,促进协同高效、落地落实。试点示范省市积极发挥地方首创精神,加大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力度,推动优化标准体系建设、实施、评价和完善等工作全链条。支持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托试点示范工作机制,动态更新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及相关清单,履行相关程序后部署实施。各有关方面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省市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任务清单(首批)
一、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参与或承办制修订国家标准
1. 文化和旅游领域的文旅融合、文化数字化、智慧旅游、公共文化服务、旅游公共服务及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管理和服务等标准(各试点示范省市)
2. “两业”融合领域的服务衍生制造、服务型制造及相关制造业企业服务业务等分类、核算标准(广州及其他有意愿的试点示范省市)
二、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参与或承办制修订行业标准
(一)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3. 报废机动车破碎技术规范(各试点示范省市)
4. 废旧家电回收服务规范(各试点示范省市)
5.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等废旧家电回收估值评价规则(各试点示范省市)
6. 再生资源绿色回收规范(各试点示范省市)
7.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各试点示范省市)
(二)新兴业态发展
8. 首店经济评价指南(北京、上海、重庆、南京)
9. 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南京)
10. 国际养老服务标准(南京)
11. 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价管理(杭州)
12. 银行个人客户碳账户服务指南(杭州)
三、先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当地有工作基础的相关领域地方标准,为全局工作积累经验
(一)服务消费提振
13. 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指南(成都)
14. 邻里中心布局规划指引(成都)
15.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通则(重庆)
16. 国际医疗服务管理规范(重庆)
17. 外资医疗机构参与的医疗信息院际互联互通、诊疗便利及标准化合作工作规范(北京)
18. 外资医疗机构及企业参与的医养结合多功能社区服务规范(成都)
19. 外来医疗器械灭菌参数测试指南(重庆)
20. 养老机构康复服务规范(南京)
21.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范(重庆)
22. 社区教育服务规范(成都)
23. 智慧图书馆评估指南(天津)
24. 职业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规范(重庆)
(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25. 未来公园社区创建指南(成都)
26. 城市“硅巷”建设标准(南京)
27. 智慧会展管理服务规范(成都)
28. 5G 全连接工厂评估指南(重庆)
29.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评估规范(重庆)
(三)绿色低碳转型
30.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标准(南京)
31. 城市自然公园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重庆)
32.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成都)
33. 可降解塑料袋应用推广全程智慧监管标准规范(北京)
34. 智能电网赋能低碳城市建设规范(南京)
35. 电池护照行业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标准(南京)
36. 绿色会展服务规范(广州)
37. 会展服务(布展工程)临时搭建运营管理规范(成都)
38. 会展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天津)
39. 物流园区低碳运行管理要求(北京)
(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40. 服务业开放指数(重庆)
41. 药品跨境贸易便利化操作规范(北京)
42. 知识产权与资本市场深度融合工作指南(广州)
43. 互联网仲裁工作规范(广州)
44.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南京)
45. 专利申请集中预审服务规范(南京)
46. 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规范(重庆)
47. 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管理规范(重庆)
48. 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服务规范(重庆)
49. 餐饮住宿英文译写规范(成都)
50. 语言服务标准(南京)
51.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英文译写规范总则(成都)
(五)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及相关区域合作
52. 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操作指引(天津)
53. 艾炙调理服务规范(重庆)
54. 宜居乡村示范带村容村貌提升规范(重庆)
55. 山地城市车路协同系统建设指南(重庆)
56. 山地城市导航驾驶技术要求(重庆)
57. 专业市场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成都)
58. 市场监管平台应用规范(重庆)
59. 15 分钟服务圈建设指南(成都)
60.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与管理规范(重庆)
61. 政务数据风险评估指南(重庆)
62. 跨区域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规范(广州)
63. 康养度假气候评价方法(重庆)
(六)“两业”融合发展相关技术、流程、管理等事项
64. 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标准(上海)
65. 软件即服务(SaaS)及相关云计算平台建设、数据中心分级分类建设标准(成都)
66. 软件供应链安全技术评价指南(重庆)
67. 公共数据开放服务规范(成都)
68. 数据产品确权规则(海南)
69. 数据产品服务定价标准(海南)
70. 数据产品服务规范(海南)
71. 商品数字化信息采集规范(重庆)
72. 智能网联汽车云控平台与车载终端数据交互规范(重庆)
(七)公共安全服务
73. 知识产权保护、海外利益保护等方面标准(各试点示范省市)
74. 户政、车驾管等相关领域服务标准(各试点示范省市)
75.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管理等方面相关管理标准(各试点示范省市)
76. 产业园区、校园、医院等重点场所安全防范标准(各试点示范省市)
77. 社会治理评价标准(各试点示范省市)
78.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天津)
四、协调当地商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一)行业治理
79.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价标准制定及相关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北京)
80. 跨境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广州)
81. 跨境电商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成都)
82. 开源软件安全风险评价标准(南京)
83. 碳中和管理体系标准(南京)
84. 金融机构碳中和评价指南(天津)
85. 碳减排绩效评价指南(重庆)
86. 钢铁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南京)
87. 快递企业分拨中心场地标准(北京)
(二)相关业务规范
88.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指南(杭州)
89. 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指引(天津)
90. 再保理业务操作指引(天津)
91. 中小银行智慧银行数据中心建设指南(广州)
92. 银行碳中和网点建设指南(广州)
93. “碳挂钩”融资业务操作指南(重庆)
94. 金融机构碳中和指南(天津)
95. 绿色融资租赁项目评价指南(天津)
96. 陶瓷行业转型金融实施指南(广州)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其他工作
97. 推广实施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养老服务、电子商务、邮政快递等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加强宣传培训、应用效果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各试点示范省市)
98. 鼓励当地企事业单位参与文化和旅游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支持发展团体标准(各试点示范省市)
99. 开展数字经济领域、人工智能治理标准研究,服务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北京)
100. 在前述公共安全服务领域地方标准基础上,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有关试点示范省市)
101. 加大电子商务国际标准研制力度(北京、上海、杭州、广州)
102.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对接与标准互认(广州)
103. 推进高标准实施《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相关工作(重庆等有意愿的省市)
104. 探索实施《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相关工作(重庆等有意愿的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