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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信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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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信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支持福田区信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信用服务业集聚新高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广东省政府关于建设高标准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圳市推动信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产业空间支持

  (一)办公用房支持。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业企业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最高按实缴租金金额的5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的租金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专业楼宇(园区)支持。引导信用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利用社会产业空间打造信用服务业专业楼宇(园区),依条件给予运营机构30万元一次性支持;根据运营情况,依条件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运营支持。对入驻专业楼宇(园区)的信用服务业企业,依条件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条产业人才支持

  鼓励并支持辖区信用服务业企业为福田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优秀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并按照当年福田区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

  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条件的信用服务业企业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当年公布的受理通告实施。


  第四条 业务扩展支持

  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业企业,按照每年信用服务出口额(以年度收汇金额为准)的2%,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高成长支持

  为加快推动企业平稳增长,鼓励企业创新经营理念、扩大经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技术研发支持

  鼓励信用服务业企业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和产品服务创新,拓展信用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二)本措施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八条 附则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信用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业专业楼宇(园区)运营机构。

  本措施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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