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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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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坪山、打造未来之城,构建“一产业、两规划、两政策”体系,有效激发坪山区新一轮科技创新发展活力,推动建设具有卓越竞争力的产业新高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坪山特色高新区核心园区,根据《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重点发展的以生物医药为代表的“9+2”产业集群,按照区主要领导要求,我局牵头开展政策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优化升级旧版《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其中扶持对象针对性不强、缺乏申报对象等部分待优化的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适应市科技创新体系变革的需要。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包括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部分。对科技创新基地认定奖励、日常运营奖励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创新基地从认定到运营提供全方位的资金支持。

  (二)第二条“第二条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部分。对企业以设立奖学金或共建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形式开展与本地高校的人才培养合作、对本地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概念验证及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实验室、对技术交易等进行支持,鼓励高质量产学研协同创新。

  (三)第三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部分。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与融资补贴,对技术输出方在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与非关联进行技术交易进行支持,多方位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四)第四条“支持科技奖项”部分。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给与支持,为优质科学技术成果赋能。

  (五)第五、六条“支持企业研发”及“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部分,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给与租金支持,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与奖励,降低区内优质企业的研发成本,支持我区中小企业成长。

  (六)第七条“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对我区众创空间、孵化器从备案、认定到日常运营方面的奖励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我区科技孵化载体的发展提供全流程支持。

  (七)第八、九、十条“支持科普教育”、“支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支持科技创新活动”部分,鼓励在我区建设科普教育基地、落地创新创业优质项目及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为我区高质量科技创新氛围的营造提供资金支持。

  (八)“附则”部分明确了每家申报单位的资助上限以及新版《若干措施》的实施期限。


  四、涉及范围

  资助对象需是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资助对象需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关于调整《若干措施》主要章节

  《若干措施》由原来的十一章四十四条调整为了十条,各主要章节的架构调整如下:

  1.原《若干措施》中第二章“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中3项政策条文重新整合。其中,原第四条“创新平台新建资助”被调整为“第一条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原第五条“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被删除;原第六条“众创空间、孵化器奖励”被调整为第七条“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

  2.原《若干措施》中第三章“创新人才创业支持计划”3项政策条文调整为1条。其中,原第七条“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调整第九条“支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原第八条“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被删除。

  3.原《若干措施》中第四章“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计划”中5项政策条文中的3项被重新修改,2项被删除。其中原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被调整为第六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原第十四条“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与第十条“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被合并调整第五条“支持企业研发”,原第十一条“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原十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被删除。

  4.原《若干措施》中第五章“科技金融资助计划”8项政策条文被删除。分别为原第十五条“科技金融资助”、原第十六条“信用贷款风险奖励”、原第十七条“股权融资奖励”、原第十八条“股权投资奖励”、原第十九条“科技保险保费资助”、原第二十条“保险风险补偿”、原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资助”、原第二十二条“金融服务创新奖励”。

  5.原《若干措施》中第六章“重点领域专项支持计划”中3项政策条文被删除。其中,原第二十三条“生物领域企业奖励”和原第二十四条“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奖励”分别为我区其它专项资助政策所覆盖。

  6.原《若干措施》中第七章“协同创新支持计划”2项被重新修改,1项被删除。其中原第二十七条“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被调整为第二条“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原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资助”被调整合并至第三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二)”,原第二十八条“国际(含境外)科技合作资助”被删除。

  7.原《若干措施》中第八章“科技服务支持计划”中4项政策条文中的2项被调整,2项被删除。其中,原第二十九条“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被调整为第十条“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原第三十二条“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被调整为第八条“支持科普教育”,原第三十条“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被删除,原第三十一条“科技创新联盟资助”被删除。

  8.原《若干措施》中第九章“科技创新奖励计划”中7项政策条文中的3项被调整,4项政策条文被删除。其中,原第三十五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原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被合并调整为第三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一)”,原第三十三条“科技获奖奖励”被调整为第四条“支持科技奖项”、原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奖励”、原第三十七条“标准化资助”、原第三十八条“非产业类单位科研活动配套资助”、原第三十九条“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被删除。

  (二)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

  原条款: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机遇,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若干措施。

  修改为:

  (引言)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坪山、打造未来之城,构建“一产业、两规划、两政策”体系,有效激发坪山区新一轮科技创新发展活力,推动建设具有卓越竞争力的产业新高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坪山特色高新区核心园区,根据《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说明:1.结合构建“双区驱动”等政策体系目标,修订完善政策实施目的。2.突出深圳市《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对本政策的指导地位。

  (三)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

  原条款: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撑深圳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和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坪山园区建设。本办法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说明:相关内容已在《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四)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

  原条款:

  第三条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说明:“区科技创新局作为主管部门”等相关表述已在《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五)关于调整《若干措施》第二章“平台和载体

  支持计划”的第四条

  原条款:

  第四条 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级别差异,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奖励。

  在坪山区新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对同一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每年最多资助2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除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以外的同一单位(含企业),每年只能资助1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同一申报单位历年累计资助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数量不超过3个;对同一申报单位在每个技术领域(科技部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只能资助一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对在坪山区获批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的企业(机构),按照其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对在坪山区获批市级认定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四)由坪山区政府引进的国家、省、市级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且在坪山区正常运作的,每年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资助。

  (五)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对本辖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本款与第(四)款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一)款资助与坪山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

  修改为:

  第一条 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

  (一)对在区内获批的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机构,分别按照上级资助额的50%、40%、30%,给予最高600、500、4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在区内建设的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新一代信息技术类科技创载体或其分支机构,对区内产业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二)对引进的市级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的,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资助。

  说明:1.资助方式从按照国家、省、市级定档资助变更为按照市级资助额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而且该“一定比例”与市级资助额大小挂钩。2.受总量控制影响,对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的企业(机构)建设投入资助取消。3.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了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投入相关资助。4.平台运营资助进行了资助细则上的调整,并设置了“经区政府同意”的前提,强化了在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的前置申请条件。

  (六)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二章“平台和载体支持

  计划”的第五条

  原条款

  第五条  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

  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创新平台类项目落户坪山,在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并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00万元(重大科技产业专项除外);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说明: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了深圳市“十大行动计划”相关平台落户支持。

  (七) 关于修改分拆《若干措施》第二章“平台和载体

  支持计划”的第六条

  原条款:

  第六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依次奖励差额部分。

  (二)对注册地在坪山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认定标准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分别连续两年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奖励及20万元、10万元的租金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国家级3年(每年30万)、省级2年(每年20万)、市级1年(15万)租金奖励,但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入孵的企业和团队不得申报坪山区其他有关房租资助政策;同时获得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修改为:

  第七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

  (一)众创空间区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连续两年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众创空间上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根据运营评价结果,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两年。

  (四)科技孵化器区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连续两年每年给予40万元奖励。

  (五)科技孵化器上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科技孵化器运营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遴选类孵化器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两年。

  说明:1.将原有条款统一调整简化为“科技孵化器区级认定资助”、“科技孵化器上级认定资助”、“科技孵化器运营资助”三个维度或“众创空间区级认定资助”、“众创空间上级认定资助”、“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对于未获市级及以上认定但获区级认定的孵化载体,仅可享受资助力度较低的区级资助,以此激励已获区级认定的孵化载体努力提升自身水平、早日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

  (八)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三章“创新人才创

  业支持计划”的第七条

  原条款:

  第七条 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一)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坪山区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的项目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支持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获得市创业和创客创业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修改为:

  第九条支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双创大赛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对获得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且在区内经营的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区内的项目,予以最高100万元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更高层次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说明:根据市里政策的调整,删除了市创业和创客创业配套资助。

  (九)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三章“创新人才创业支

  持计划”的第八条、第九条

  原条款: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

  对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企业(机构),按人才层次给予创业资助。对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A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400万元;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B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C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D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创新团队项目资

  对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有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上级资助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300万元。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度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250万元。

  对上述团队项目落户坪山之日起36个月内自行实际投入的建设投入的50%(含装修、设备费等),一次性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说明:1.针对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创业,已在《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坪山区“聚龙英才”认定、管理和保障办法》等政策中予以倾斜,故此处不再重复倾斜。2.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第九条资助。

  (十)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四章“科技创新企业成

  长支持计划”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原条款:

  第十一条 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企业为目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后三年内,根据营业收入的2%,每年给予资助,累计给予最高100万元成长资助。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坪山区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获得上级发改部门产业化资助的,按照在坪山区首次形成销售后6个月内的销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说明: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资助。

  (十一)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四章“科技创新企

  业成长支持计划”的第十三条

  原条款: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修改为: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说明:1.依据不同情形进而给予对应档次的奖励,细化后更加合理。2.取消对入选国高企业培育库情形的奖励。

  (十二) 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四章“科技创新企

  业成长支持计划”的第十四条

  原条款: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30%—90%的租金资助。租赁用房产权归私人所有的,资助基准按第三方租金市场评估价计算;租赁用房产权归区属国企或集体所有的,资助基准按国资部门确定的租金计算。连续资助36个月,具体资助标准按照附件《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

  同一申报主体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修改为:

  五条 支持企业研发

  对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根据研发投入,最高给予40元/平方米的租金资助。自在区内经营之日起可连续资助36个月(不包括处于孵化器阶段的时间)。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说明:受总量控制影响,修改原政策中的研发投入资助方式,合并原第十四条“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与第十条“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另外,对租金资助金额计算方法有所调整,从“30%—90%的租金资助”调整为“每1000万研发费用给予10元/㎡资助,最高40元/㎡”。

  (十三)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五章“科技金融资

  助计划”的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

  原条款:

  第十五条 贴息贴保资助

  (一)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资助;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的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

  (二)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贷款额、信用担保额或贷款、担保风险敞口额的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信用贷款风险奖励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股权融资奖励

  (一)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投资机制。对落户坪山并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可按照《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实施,并按其规定退出。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奖励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坪山区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除外)投资坪山区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非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之日起持有满24个月的,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单个股权投资项目年度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九条 科技保险保费资助

  (一)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投保企业4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给予投保企业2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保险风险补偿

  对为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发生实际赔付时,给予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50%的风险补偿,同一保险公司每年度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资助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予融资租赁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服务创新奖励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每年对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按其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同一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每年度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说明: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对该类资助。

  (十四)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六章“重点领域专

  项支持计划”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生物领域企业奖励

  (一)对获批开展临床试验(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学药(第1-2类)、生物制品(第1-5类)、中药(第1-6类),对其上一阶段的临床试验,按项目总投资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80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学药(第3-5类)、生物制品(第6-15类)、中药(第7-9类),按项目总投资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40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

  (二)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按照新药、仿制药、进口注册药三个类别单项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800万元。

  (三)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单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单项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对取得药品GMP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或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单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五)对首次获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I期、II期、III期)的医疗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新增1个国家GCP专业学科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资质的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新增1个国家GLP认证批件(试验项目不得重复)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每年获得本款奖励资助最高额度为500万元。鼓励具有国家GLP资质的机构在坪山区设立具有GLP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坪山区GCP、GLP、CRO(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为区内外与本研发服务机构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七)对在全国同药品产品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经国家药监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药品,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1000万元。

  (八)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以及新迁入坪山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50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800万元;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坪山生产的企业,按照委托生产的每个品种营业收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九)对新取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我区产业化(取得生产批件或产生产值)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费用(包含医疗器械注册费、生物学评价费、临床试验费)的40%给予资助,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张、30万元/张。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额外给予100万元/张的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对坪山区生物企业(机构)向危废处理机构购买的危废处理服务给予资助,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按每吨处置费用500元资助,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奖励

  (一)对上年度入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每入选一个车型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对获得深圳市动力蓄电池回收资助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三)对利用我区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坪山区企业,给予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市场准入认证奖励

  (一)对上年度获得美国UL、美国FDA、美国DOT/FMVSS、欧盟cGMP、欧盟CE、欧盟EU/ECE、欧盟ENEC、德国TUV、荷兰KEMA、日本JET、日本PMDA、日本PSE、韩国KC、英国MCS、WHO、国家金太阳、CCC、CQC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单项认证费用的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获得美国CAP认可、巴西BGMP认证、韩国KGMP认证的企业,按单项认证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说明1.生物医药产业为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我区已另行起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以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在此不再重复。2.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为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我区已另行起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在此不再重复。3.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海外市场准入认证相关奖励。

  (十五)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七章“协同创新支

  持计划”的第二十六条

  原条款: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助

  (一)在坪山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在坪山区设立专职机构或组织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3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2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2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1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一次性给予单位5万元资助。已获资助单位须将不超过5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修改为: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二)鼓励技术输出方在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与非关联主体交易技术合同,对技术输出方按照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说明:1.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了单独面向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资助。2.将面向区内技术转移机构的促成高校院所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相关资助修改为面向技术输出方的资助,且对区内高校及科研机构申请技术输出方资助的情形提高资助比例。

  (十六)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七章“协同创新支

  持计划”的第二十七条

  原条款:

  第二十七条 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一)对与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6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与区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资助。

  (二)鼓励辖区企业采购本区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对企业使用上级创新平台在坪山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各类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对获得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并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按照上级资助额给予1:1配套支持。

  修改为:

  第二条 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一)支持企业以设立奖学金、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形式开展与本地高校的人才培养合作,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按企业支出成本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联合培养资助。支持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租金支持。

  (二)鼓励本地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实验室,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对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投入资助。

  说明:改变产学研协同支持方式,鼓励企业与高校进行人才联合培养,并响应市级政策,鼓励校企联合建设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实验室。

  (十七)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七章“协同创新支

  持计划”的第二十八条

  原条款:

  第二十八条 国际(含境外)科技合作资助

  (一)支持具有国际合作渠道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获得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三)支持坪山区科研机构、企业与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对获得市深港创新圈项目资助的企业或机构,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额度最高150万元。

  说明:1.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了技术转移相关资助,取消了院士工作站相关资助,取消了企业采购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相关服务的资助,取消了校企开展产学研合作相关资助,取消国际科技合作相关资助。

  (十八)关于修改删减《若干措施》第八章“科技

  服务支持计划”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原条款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资助额度分别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的,按照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二)对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按申报主体参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国内单项资助最高3万元,国外单项资助最高5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40万元,其他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三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3万元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开展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修改为:

  条 科普教育支持

  (一)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最高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科普教育基地活动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最高5万元活动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对在区内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最高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100万元资助。

  说明:1.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参加专业学术交流活动费用相关资助。2.经区政府认定的单个国际性、全国性创新创业/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额度上限从200万下调至100万,取消仅经过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后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资助的情形。3.新增对区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资助。

  (十九)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八章“科技服务

  支持计划”的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原条款:

  第三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一)对由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各级创新平台,在坪山发起设立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机构,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100万、50万元落户奖励。

  (二)对落户坪山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机构,在坪山区新注册满1年(含)以上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对新获批或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费用资助。

  第三十一条 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8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获得省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获得市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说明:受总量控制影响,面向科技服务机构的奖励,取消专门面向科技创新联盟的资助。

  (二十) 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九章“科技创新

  奖励计划”的第三十三条

  原条款:

  第三十三条 科技获奖奖励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800万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均分别给予500万、4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市科技奖励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个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作为国家、省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资助金额下浮50%,同一项目获得上述多个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奖励。

  修改为:

  支持科技奖项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800万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均分别给予500万、4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市科技奖励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个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作为国家、省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资助金额下浮50%,同一项目获得上述多个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说明:顺序调整。

  (二十一)关于删除《若干措施》第九章“科技创新

  奖励计划”的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原条款: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

  (一)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经过实质审查后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给予3万元/国/项奖励,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给予2万元/项奖励;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个国家,且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次。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在坪山区工作或学习或具有坪山区户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标准:在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且截至申报日仍维持有效,单项一次性给予1200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三)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费用支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元/件,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万元。

  (四)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同一申报主体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的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资助

  (一)对我区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级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资助。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三)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资助。

  (四)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单项给予5万元奖励。

  (五)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所执行的,单项目给予3万元的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非产业类单位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且有经费资助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5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获得认定且无经费资助的,按国家、省、市认定级别分别给予单个项目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非三甲医院、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含中职类学校)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其他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对拟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立项的公立机构提供申报前启动经费资助,按照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最高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此项资助由单位统一核定申报,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8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非三甲医院、高中(含中职)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其他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申请此项目的单位需满足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约束。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按4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500万元;省级项目按3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300万元;市级项目按2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100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说明:受总量控制影响,取消该类奖励。

  (二十二) 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九章“科技创新

  奖励计划”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原条款: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7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时,按不良贷款或代偿本金的50%给予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每年度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鼓励我区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按照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50%且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补贴。

  修改为:

  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

  说明:1.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申报主体拓展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取消了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3.将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补贴比例从50%上调至70%并约定了最高资助限额。

  (二十三)关于修改《若干措施》第十一章“附则”

  的第四十四条

  原条款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自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原《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深坪府规〔2018〕17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7-2020年)》(深坪发〔2017)6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同时废止。

  修改为:

  附则

  本政策由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本政策与本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除含“经区政府审定或同意”条款外,对其他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本政策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每家单位每年可享受该政策的总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区内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不受本政策条款限制。

  本政策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生效之日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0〕6号)废止。

  说明:1.明确了每家申报单位可享受总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2.对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特殊通道;3.规定新政策的生效日期及有效期,规定相关旧规范性文件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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