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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2023年度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含美国“337”调查案件)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维权项目已获得本市相关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不予资助,但不包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条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项目资助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扣除:
(一)维权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的;
(二)维权项目中产生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的。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
(三)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有实际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
(四)至申请人提交申请日止,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判决、仲裁裁决或和解协议,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
(五)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海外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同意将海外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
(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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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表 | 我要办理 | ||
2 | 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 我要办理 | ||
3 |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 1.相关制度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经费、国际合规管理、维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机制等。 2.企业知识产权部门人员情况、参与申报事项的维权团队人员情况。提交相关工作人员名单(需注明部门及本项目负责人),相对应的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学历或学位证明、专业资格职称证明材料(如有),本部门人员需提交近3个月(2023年2月-2023年4月)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请分别按照“企业知识产权部门人员情况”“参与申报事项的维权团队人员情况”提交材料。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年投入经费说明及相关凭证、申报项目维权成本支出说明及相关凭证。提交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总金额以及占研究开发费用比例说明及相关凭证、申报项目维权成本支出说明及相关凭证。 4.其他材料(如有)。提交获得知识产权有关荣誉、奖 项(须在上年度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间获得),科技创新能力、资质(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优势示范单位)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须在落款处盖申请人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相关凭证须盖申请人财务章。 | 我要办理 | |
4 | 案件进展情况详细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 | 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所属领域、涉及知识产权情况、涉案金额、清晰完整的维权过程、是否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及相关情况、案件办理周期及详细进展、结果等。 2.案例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情况、结合案件主要过程进行有关法律或业务要点分析提炼、维权策略分析及建议、纠纷应对经验总结等。 3.案件影响力说明。需附佐证材料,如是否为开创性案件、是否被官方评选为相关典型案件、业界关注程度、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宣传等。 以上材料须在落款处盖申请人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我要办理 | |
5 | 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海外维权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 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申报有效期内申报事项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 我要办理 | |
6 | 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 提交判决文书、仲裁裁决或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 | 我要办理 | |
7 | 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 提交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维权各阶段有关佐证材料。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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