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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龙岗区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奖励项目
(一)属于在龙岗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合法诚信运营的用人单位,且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须在龙岗区。
(二)用人单位所培养的人才须在龙岗区全职工作(劳务派遣至区外用人单位的除外),且须2021年11月1日后新入选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等,且入选时已在我区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用人单位须与所培养的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申报时所培养的人才仍在该用人单位全职工作。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在龙岗区全职工作:
1.与区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在区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区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龙岗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4.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资助: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4.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5.申请单位未依法纳税或注册地、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工作迹象且不具备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不能提供业务订单(合同)等生产经营材料且企业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的。
对培养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的用人单位,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一)用人单位培养的人才当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的,每培养1名人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用人单位培养同一名人才只可申报此层次奖励一次);
(二)用人单位培养的人才为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的杰出人才或其他同层次人才的,每培养1名人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用人单位培养同一名人才只可申报此层次奖励一次):
(三)用人单位培养的人才为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青年人才、省重大人才工程领军人才或其他同层次人才的,每培养1名人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人单位培养同一名人才只可申报此层次奖励一次):
该项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如年度资助申报规模超出核定后的财政预算,则每培养一名人才的应获奖励金额按年度财政预算与年度资助申报规模的比值调整。
(一)本项奖励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请单位应客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人力资源局可对申请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事中事后抽查,申请单位须按要求配合提供相关人员工资流水、出入境记录、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员工名册、银行流水、单位纳税记录、技术技能人才证书或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经核实有违反诚信承诺行为的,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全额退回已发放的相关资助,受资助对象应全额退回。
(二)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一经核实,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再给予本细则内的各项奖励资助,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监管;对因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受资助对象应全额退回;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