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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山区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项目
(一)产值业绩突出企业。
对上年度产值符合如下标准的南山区规上建筑业企业,给予相应资助:
10亿≤上年度产值<5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40%,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50亿≤上年度产值<10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30%,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00亿≤上年度产值<20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20%,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00亿≤上年度产值,且上年度产值增速≥10%,给予 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产值业绩突出项目。
对南山区建筑业产值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营收有突出贡献的南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履约完成后,按以下标
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施工总承包合同额≥10亿元的,给予建设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亿元≤施工总承包合同额<10亿元,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专业分包合同额≥5亿元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亿元≤专业分包合同额<5亿元,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工程服务合同额≥1000万元的,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优质建筑工程业绩突出企业
企业注册地为南山区的建筑业企业,在异地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在异地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一)产值业绩突出企业。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址需在南山辖区内;
2.申报企业的统计关系属于南山区已在库企业,且统计关系所属行业分类为建筑业;
3.本条所涉企业产值数据以区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
(二)产值业绩突出项目。
1.以施工总承包合同申报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申报主体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载明的建设单位;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载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址需在南山辖区内,统计关系属于南山区已在库企业,且统计关系所属行业分类为建筑业或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
(3)该施工总承包项目社会投资备案证明文件中的项目地址需在南山辖区范围内;
(4)该施工总承包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需在两年内(按申报之日计算);
(5)如该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载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为联合体或EPC项目,则以其中南山区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部分合同额来计算是否满足资助条件。
2.以专业分包合同申报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申报主体为专业分包合同中载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2)专业分包合同中载明的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址需在南山辖区内,统计关系属于南山区已在库企业,且统计关系所属行业分类为建筑业或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
(3)该专业分包项目社会投资备案证明文件或政府投资立项证明文件中的项目地址需在南山辖区范围内;
(4)该专业分包项目《分包工程结算书》中载明的结算日期需在两年内(按申报之日计算)。
3.以工程服务合同申报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申报主体为工程服务合同中载明的建设单位;
(2)工程服务合同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服务,且工程服务合同名称或合同内容中需有明显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服务内容的约定;
(3)工程服务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址需在南山辖区内,统计关系属于南山区已在库企业,且统计关系所属行业分类为建筑业或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
(4)该工程服务项目社会投资备案证明文件中的项目地址需在南山辖区范围内;
(5)该工程服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需在两年内(按申报之日计算);
(6)如该工程服务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服务企业为联合体或EPC项目,则以其中南山区工程服务企业承接的部分合同额来计算是否满足资助条件。
(三)优质建筑工程业绩突出企业。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址需在南山辖区内,统计关系属于南山区已在库企业,且统计关系所属行业分类为建筑业或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
2.申报企业需为获奖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
3.获奖项目社会投资备案证明文件或政府投资立项证明文件中的项目地址需在南山辖区范围以外;
4.所获奖项仅限于“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如奖项名称为“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XXX奖”、“国家优质工程奖XXX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XXX奖”等类似表述均不予认可;
5.所获奖项官网公示时间需在两年内(按申报之日计算);
(一)申请本项目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注册地变更限制。
享受以上资助政策的企业,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将企业注册登记地址迁出南山区、不可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一经查实,区住房建设局有权收回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