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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山区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项目
(一)对新迁入南山区或注册在南山区新认定为国家、省(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工程建设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本条政策资助对象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行业的企业。
(二)对新迁入南山区的工程建设领域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在南山区初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的工程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本条政策资助对象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行业的企业。
(三)对上年度产值超过10亿元的南山区建筑业企业,其研发费用(不含委外研发费用)不低于企业产值3%的,或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一)关于申请新迁入南山区国家、省(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建设企业资助项目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日期需在两年内(按申报之日计算);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址需在南山辖区内;
3.申报企业在申报之日前统计关系需已迁入南山区,属于已在库企业,且统计关系所属行业分类为建筑业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申报企业需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资质;
5.申报企业在注册地址迁入南山区前需已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广东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关于申请南山区新认定国家、省(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建设企业资助项目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申报企业已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广东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公告时间需在两年内(按申报之日计算);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址需在南山辖区内;
3.申报企业的统计关系属于南山区已在库企业,且统计关系所属行业分类为建筑业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申报企业需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资质。
(三)关于申请新迁入南山区工程建设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项目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日期需在两年内(按申报之日计算);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址需在南山辖区内;
3.申报企业在申报之日前统计关系需已迁入南山区,属于已在库企业,且统计关系所属行业分类为建筑业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申报企业需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资质;
5.申报企业已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
(四)关于申请初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程建设企业资助项目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申报企业为初次在深圳市取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发证时间需在两年内(按申报之日计算);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址需在南山辖区内;
3.申报企业的统计关系属于南山区已在库企业,且统计关系所属行业分类为建筑业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申报企业需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资质。
(五)关于申请南山区建筑业企业研发占比资助项目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址需在南山辖区内;
2.申报企业的统计关系属于南山区已在库企业,且统计关系所属行业分类为建筑业;
3.申报企业在“统计直报联网平台(广东)”中填报的上年度产值超过10亿元且在“统计直报联网平台(广东)”中填报的《研发投入报表》中的上年度研发费用(不含委外研发费用)不低于企业上年度纳统产值的3%,或申报企业在“统计直报联网平台(广东)”中填报的《研发投入报表》中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亿元以上;
4.本条所涉企业产值、研发数据以区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
(一)申请本项目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注册地变更限制。
享受以上资助政策的企业,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将企业注册登记地址迁出南山区、不可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一经查实,区住房建设局有权收回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