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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第二批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
对服务机构已接收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六)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3号;
支持强度:受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3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注:科技创新券过期未使用的不予兑现;本次申请针对全部已使用的科技创新券,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服务机构务必于本次申请指南截止前确认创新券交易并积极申报,逾期我委将不再开展已发放的科技创新券项目兑现工作。
(一)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提供上述科技服务时已入库且在有效期内;
2.此批次兑现仅支持2021年1月1日(含)至2023年6月5日(含)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不得重复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兑现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4.企业持创新券付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审定的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
1.未按要求提供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
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
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
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
5.服务机构提供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
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
7.2021年7月1日(含当天)之后的专利申请相关行为或服务,以及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不予兑现;
8.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