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原文
- 申报材料
2024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本次项目入库为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
(一)支持对象
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建筑业)的企业(含已获得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题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支持方向
重点围绕消费电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型储能、先进材料、食品工业等领域及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对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产业应用等方面开展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围绕技术创新的薄弱环节,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完善创新基础设施,实施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一)项目于2020年1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已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项目实施地需在广东省境内。
(二)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单个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应为实施项目的新增设备,不包括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下同)总额(不含税)不低于5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单个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总额(不含税)不低于250万元。
(三)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珠三角地区单个项目申请相关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单个项目申请相关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良好,项目资金投入合理,经济效益良好,近3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
(五)项目承担单位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省财政管理及审计方面如有最新要求的,将另行发布通知补充说明)。
(六)项目及相关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支持。
(一)省财政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择优支持企业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产业应用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
(二)省财政资金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总额的40%(不含税)。
(三)珠三角地区单个项目获得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单个项目获得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
(一)各地报送的项目库数量,珠三角地区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已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数量的1/20(四舍五入取整,统计时间截至2023年6月15日),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已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数量的1/8(四舍五入取整,统计时间截至2023年6月15日)。取整后不足1个的,可报送1个项目。
(二)根据我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通知》,各地可结合实际将评价结果运用到入库排序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支持2021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以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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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 |
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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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入库情况表.xlsx |
项目入库情况表.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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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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