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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和《深圳市小微企业创新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6〕217号)等文件要求,现拟对列入2015年度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名单的2016年度深圳市展会参展小微企业和2016年度在深圳市专业展馆举办展会的绿色展装项目予以资助。


  一、支持领域

  2016年在深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会展业项目。具体如下:

  (一)对列入2015年度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名单的深圳市展会参展小微企业的展位费予以资助;

  (二)对在深圳市专业展馆举办展会的绿色展装项目予以资助。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深圳市)有数量限制,其余资助申请单位无数量限制。资助资金额度受本年度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会展业资助可用资金总额控制,市经贸信息部门经征求市财政部门同意,可结合资助资金申请的实际情况,在本申请指南规定的相关资助方向最高资助限额内,调整该资助方向的资助资金总额。

  小微企业的认定时间节点为2016年12月31日。

  (一)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深圳市)参展小微企业展位费资助。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50万元,且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比例不超过展会主(承)办单位提交的小微企业展位费发票总金额的50%。

  (二)深圳市展会绿色展装项目资助。对在深圳市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面积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中,展台面积30平方米以上110平方米以下、主体结构100%采用铝合金材料的绿色展装项目,给予展装企业展装费资助。其中展台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3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项目,每个最高资助不超过5000元;展台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下(不含80平方米)的项目,每个最高资助不超过8000元;展台面积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110平方米以下(不含110平方米)的项目,每个最高资助不超过10000元。展台的主体结构是指展台的立柱和横梁,展台面积按展台立柱和横梁搭建形成的内部空间占用的室内展馆面积来计算。绿色展装项目设计施工合同中须至少有一方为小微企业。


  三、申报主体

  (一)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深圳市)参展小微企业展位费资助资金申请人为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深圳市)主(承)办单位,资助资金最终获得人为本展会的小微企业参展商。展会主(承)办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将全部资助资金在90日内按比例拨付本展会小微企业参展商。比例计算方式如下:本展会收到的资助资金总额/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展会小微企业参展商展位费资助申请资金总额。展会有多个主办单位的,须共同以书面方式协议或委托推选出一个主办单位代为申请资助资金;承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作为承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二)深圳市展会绿色展装项目资助申请人为直接与展览参展商签订展装设计及施工合同的深圳市展装企业。小微展装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展装企业,参展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相关的行业类别的规定。


  四、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5月2日9:00至12日 18:00;

  (三)咨询电话: 0755-88128411、88103579、88102011。

  (四)受理地点:深圳市民中心C区3065室。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和提出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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