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原文
- 申报材料
2023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补贴
针对市民关切的施工噪声问题,支持建筑企业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水平,降低噪声对居民生活影响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机构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并将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专项资金直接受惠地。
(三)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申报事宜。
(四)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绿牌。
(二)项目申报单位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
(三)项目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清理原监管银行存量资金。
(四)项目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我市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近三年验收通过率100%。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项目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未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
(四)申报项目为达标排放改造项目。
(五)申报项目涉及政府投资。
(六)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的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
支持建筑企业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水平,降低噪声对居民生活影响。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予以支持。
(1)申报单位审核期内无噪声违法、集体信访投诉记录;
(2)项目自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追溯2年内无申报记录;
(3)项目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项目申报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施工场界隔声围挡(仅限声屏障,不包括钢结构装配式围挡、PVC围挡和砌筑式围挡)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403/T63-2020)6.4.2要求及相关声屏障设计规范;
②施工机械设备和工艺采取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403/T63-2020)中“7 噪声污染控制措施”的相关措施。
发布指南—在线受理申报—形式审查—技术核查、专项审计(工业入园扶持项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绿色创建补贴无需此环节)—入库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确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及拨付资助资金。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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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申请表 |
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docx |
我要办理 | |
2 | 建筑施工合同 | 我要办理 | ||
3 | 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确认 | 我要办理 | |
4 |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 | 我要办理 | ||
5 | 具有噪声检测资质 | (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证资质)机构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6 | 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报告 | 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报告,并由国家、广东省噪声专家库或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噪声专家库中的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 我要办理 | |
7 | 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 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查验支付凭证、流水等 | 我要办理 | |
8 | 项目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 我要办理 | ||
9 | 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出具的自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追溯三月内无噪声违法、集体信访投诉记录的相关佐证材料 | 集体信访投诉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依规判断;审核期内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需再次核实近三月是否存在噪声违法、集体信访投诉记录 | 我要办理 | |
10 |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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