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原文
- 申报材料
2023年工业入园扶持项目补贴
支持已建成投产企业自愿将整体或配套污染车间搬迁入专业产业园,并且配合园区实施统一管理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机构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并将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专项资金直接受惠地。
(三)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申报事宜。
(四)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绿牌。
(二)项目申报单位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
(三)项目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清理原监管银行存量资金。
(四)项目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我市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近三年验收通过率100%。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项目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未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
(四)申报项目为达标排放改造项目。
(五)申报项目涉及政府投资。
(六)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的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
鼓励已建成投产企业自愿将整体或配套污染车间搬迁入专业产业园,并且配合园区实施统一管理。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结合企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补贴,按企业原环评批复、原排污许可证中日排放水量指标,一次性补贴500元/吨;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补贴。
(1)项目单位具备本市环保审批手续;
(2)项目单位应符合所入驻园区的入园基本条件;
(3)入园后稳定运行时间不少于1年;
(4)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所入驻园区的污水处理总量控制要求。
发布指南—在线受理申报—形式审查—技术核查、专项审计(工业入园扶持项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绿色创建补贴无需此环节)—入库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确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及拨付资助资金。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