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原文
- 申报材料
2023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支持企业主动安装或更新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机构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并将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专项资金直接受惠地。
(三)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申报事宜。
(四)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绿牌。
(二)项目申报单位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
(三)项目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清理原监管银行存量资金。
(四)项目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我市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近三年验收通过率100%。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项目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未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
(四)申报项目为达标排放改造项目。
(五)申报项目涉及政府投资。
(六)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的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
为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企业主动安装或更新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支持。
(1)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要求自动监测的企业,在满足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前提下,企业主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的更新改造;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且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的企业,主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2)主动安装/更新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发布指南—在线受理申报—形式审查—技术核查、专项审计(工业入园扶持项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绿色创建补贴无需此环节)—入库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确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及拨付资助资金。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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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申请表 |
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docx |
我要办理 | |
2 | 污染处理设施更新前后对比表 |
污染处理设施更新前后对比表(附件2).docx |
我要办理 | |
3 | 环评批复或备案材料 | 我要办理 | ||
4 | 排污许可证 | 我要办理 | ||
5 | 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 |
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附件3).docx |
我要办理 | |
6 | 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 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 | 我要办理 | |
7 | 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确认 | 我要办理 | |
8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证明材料 | ①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要求自动监测,主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的企业: 1)更新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证明材料(例如在线监控设备联网证明等); 2)更新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证明材料(例如在线监控设备联网证明等);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记录及计量校准文件;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验收文件。其中,废水自动监控设备验收需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等要求;废气自动监控设备验收需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等要求;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验收需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等要求。 ②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且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的,主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证明材料(例如在线监控设备联网证明等);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记录及计量校准文件;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验收文件。其中,废水自动监控设备验收需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等要求;废气自动监控设备验收需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等要求;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验收需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等要求。 | 我要办理 | |
9 |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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