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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2022年鼓励开发对口帮扶地区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
(一)《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鼓励开发对口帮扶地区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
对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对口帮扶地或合作地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旅游线路的主体,给予最高 20 万元扶持。
此条的扶持对象为旅游线路的开发主体,一般认定为具有旅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
(一)对口帮扶地或合作地区包括:目前确定的对口帮扶的广西隆林县、西林县、汕尾陆丰市及对口合作的江西石城县、哈尔滨平房区,以及根据上级对口帮扶工作安排新增的地区。
(二)线路内容必须包含对口扶贫或合作地区的可供认证的景点(至少一个)或当地住宿(至少一晚)。
(三)认定的线路接待人数达200人次,视为开通成功。开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年度接待人数超过1000人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四)企业需出具经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线路实际接待的人数、线路包含的可供认证的景区景点或酒店入住名单、线路收益情况等。
(五)一家企业在同一个地方开通的多条线路仅限给予一条线路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