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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材料
2022年鼓励开发对口帮扶地区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
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十八条

扶持对象:

  第二十条 鼓励开发对口帮扶地区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

  对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对口帮扶地或合作地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旅游线路的主体,给予最高 20 万元扶持。

  此条的扶持对象为旅游线路的开发主体,一般认定为具有旅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

扶持项目:

  (一)对口帮扶地或合作地区包括:目前确定的对口帮扶的广西隆林县、西林县、汕尾陆丰市及对口合作的江西石城县、哈尔滨平房区,以及根据上级对口帮扶工作安排新增的地区。

  (二)线路内容必须包含对口扶贫或合作地区的可供认证的景点(至少一个)或当地住宿(至少一晚)。

  (三)认定的线路接待人数达200人次,视为开通成功。开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年度接待人数超过1000人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四)企业需出具经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线路实际接待的人数、线路包含的可供认证的景区景点或酒店入住名单、线路收益情况等。

  (五)一家企业在同一个地方开通的多条线路仅限给予一条线路资金扶持。

序号 附件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下载 操作
1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与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合并申报的,需一并提交子公司纳税证明 我要办理
2 企业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我要办理
3 纳税证明 我要办理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我要办理
5 五年不迁离罗湖承诺书 年度扶持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企业需提供 承诺函.docx
我要办理
6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我要办理
7 专项审计报告 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线路运营的专项审计报告 我要办理
辅助材料
序号 附件名称 详细要求 示例样本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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