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原文
- 申报材料
2022年鼓励企业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
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十八条
政策内容:
对直接采购我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农产品、且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全年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
(二)上一年度面向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即广东省陆丰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直接采购农产品金额达10万元以上。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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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 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与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合并申报的,需一并提交子公司纳税证明 | 我要办理 | |
2 | 关于同意进行税务查询的说明 |
关于同意进行税务查询的说明.docx |
我要办理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 我要办理 | ||
4 | 收款账户说明 |
收款账户说明.docx |
我要办理 | |
5 | 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开具的采购农产品发票 | 我要办理 | ||
6 | 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扶贫部门出具的所购买农产品带贫证明 | 我要办理 | ||
7 | 五年不迁离罗湖承诺书 |
承诺函.docx |
我要办理 | |
8 | 同意汇总确认书 | 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名单、股权隶属关系证明及同意汇总确认书 *与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合并申报的企业需提供 | 我要办理 |
辅助材料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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