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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原文
  • 申报材料
2022年鼓励企业投资落户对口帮扶地区
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十八条

政策内容:

  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投资落户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落户扶持,最高500万元:

  (一)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罗湖区及罗湖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申报条件:

  (一)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即广东省陆丰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罗湖区及罗湖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

序号 附件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下载 操作
1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与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合并申报的,需一并提交子公司纳税证明 我要办理
2 关于同意进行税务查询的说明 关于同意进行税务查询的说明.docx
我要办理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我要办理
4 收款账户说明 收款账户说明.docx
我要办理
5 企业营业执照 我要办理
6 项目投资协议 我要办理
7 出具的两年内实际投资额证明 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县级以上招商(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两年内实际投资额证明 我要办理
8 同意汇总确认书 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名单、股权隶属关系证明及同意汇总确认书 *与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合并申报的企业需提供 我要办理
辅助材料
序号 附件名称 详细要求 示例样本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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