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原文
- 申报材料
2022年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在罗湖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统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二)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一)鼓励创新空间载体产业集聚
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或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被认定为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其成功孵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按照孵化企业条件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最高20万元的扶持。
如同时符合两项或以上孵化条件,按照最高扶持标准给予扶持。
(二)鼓励园区(楼宇)产业集聚
(1)专业园区(楼宇)改造扶持
对辖区内的老旧园区(楼宇),在2022年1月1日后经综合整治改造,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认定及事前备案,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按标准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园区楼宇运营扶持
鼓励园区(楼宇)运营方协助区政府进行招商,对引进一定规模的重点企业落户,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后,提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可以给予运营方每年最高200万元运营扶持。
(3)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营机构扶持
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予以运营扶持,扶持标准和条件具体参照区人才政策相关文件执行,不受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限制。
(4)区属国企自有或统租物业创新型产业用房扶持
根据《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区属国企自有或统租物业纳入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对其租金优惠部分进行全额补贴。
经遴选认定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对我区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可以给予土地空间支持,具体参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试行)》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和机构可以给予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具体参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及《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