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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2020年第二批扶持计划(海洋经济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2020年第二批扶持计划(海洋经济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海洋经济

  本次扶持计划面向海工船舶智能化及海洋观测和探测领域,重点发展海工船舶的智能化信息化装备、船载传感器、深海观测仪器和运载设备,支持高技术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三、高技术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一)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通过现场核查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近三年主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且相关文件内容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

  6.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且申报单位已落实全部项目投资金额(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银行授信≥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0%。

  7.项目建设期自项目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超过3年,在申报之日前已完成的投资不算入项目总投资。

  8.申报单位不得被列入我市失信惩戒名单,不得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有逾期未申请验收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多头申报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

  9.项目申报单位应于项目批复下达当月起在我委项目管理系统按月填报项目进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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