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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中央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工作要求,我委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中央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申报受理工作,该资助原名称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意事项

  (一)本事项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及《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的规定安排使用。主要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市场,具体内容包括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利用海外资信服务,参加国际性展会。

  (二)2018年资助展会新设《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2018年版)》。目录由2018年商务部、省商务厅和市经信委三级部门发布的境外展会组成,计383个项目。发挥资金政策引导效应,集中力量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市场加大支持力度。

  (三)本事项明确支持对象和项目申报主体为外贸中小企业,取消原项目组织单位申报主体。外贸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已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 2017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不包括0美元进出口额。

  (四)申报企业应当近五年(2013年—2017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利用海外资信服务,参加国际性展会。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委有权对资助金额、资助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及注册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款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款。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如资助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需提交收款收据。

  同笔同张发票(单据)资助金额,原则上二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能≥实际支付金额。


  四、资助标准

  (一)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二)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已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 2017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不包括0美元进出口额。

  3.近五年(2013年—2017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的费用,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资信服务费用,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用。

  国际性展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且已列入《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2018年版)》。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支付发生总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内容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其中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展会结束时间为准。

  (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认证证书须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机构(限直接授权)颁发。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三)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官方收费、代理费和年审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注册文件落款时间或商标事务所通知领取注册文件时间为准。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收费和代理费,按照5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五)出口信用保险海外资信服务项目

  支持内容为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资信服务,包括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重点行业研究报告、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对支付的资信费给予50%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83988673、83988675、83988676、83988677。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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