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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18年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实施2018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内容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二、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资助标准: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三、审批条件
(一)已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在2017年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库内企业(出库企业);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四、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咨询电话:0755-88127569、075588102193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8-28号窗口。
五、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六、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送税务、统计部门核实——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