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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18年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实施2018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内容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二、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资助标准: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三、审批条件

  (一)已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在2017年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库内企业(出库企业);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四、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咨询电话:0755-88127569、075588102193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8-28号窗口。


    五、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六、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送税务、统计部门核实——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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