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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二批)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号)和《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规程》(宝发改〔2014〕139号),我局决定组织实施宝安区2017年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二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包括:节能减排示范项目、产业示范项目、应用试点项目、节能降耗、低碳产业示范园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能源审计项目。
(二)已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
包括: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绿色建筑项目。
(三)电机能效提升项目
获得市电机能效补贴的新购置或更换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扶持数量及核定方式
(一)扶持数量
根据年度资金总规模,结合实际,本年度拟扶持数量如下:
1、节能减排示范项目,50个;
2、产业示范项目,4个;
3、应用试点项目,5个;
4、低碳产业示范园区,2家;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个;
6、能源审计项目,50个;
7、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项目,50个;
8、绿色建筑项目,以已获得国家或深圳市绿色建筑运营认证项目数量为准;
9、电机效能提升项目,以已获得市电机能效补贴的数量为准;
(二)核定方式
采用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区政府审定等程序进行核定。扶持的项目在经核定的项目中,根据年度资金总规模按项目完工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安排,排满为止。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宝安区的企业(国有企业除外)或民办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申报项目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1、需满足宝发改〔2014〕139号要求的各认定类别的条件;
2、项目在宝安区实施并已建成;
3、完工时间要求。项目实施时间须介于2015年8月31日-2017年8月31日,即设备购置需在以上时间段。
4、项目投资额是指用于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的相关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必须把增值税进项税扣除,在填写材料申报表,及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时必须准确填写,并且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二)已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
1、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项目:2015年8月31日以来通过市级或以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
2、绿色建筑项目:2015年8月31日以来获得国家或深圳市绿色建筑运营认证。
(三)电机能效提升项目
1、已获得市电机能效补贴;
2、申报主体为电机使用企业,且新购置或更换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在宝安区实施。
四、咨询电话
窗口咨询电话:27660190
业务咨询电话:29998111/2999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