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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公共服务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产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3
浏览量:282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深港合作,促进前海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规定,结合新时代前海开发开放实际需要,我局研究制订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8个产业扶持政策,为使政策内容更加科学合理,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限:通知发布之日起10天(含)内。有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邮箱:qhfz@qh.sz.gov.cn。

  联系电话:焦先生,36667361。

  市前海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公共服务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社会公共服务保障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规定,设立社会公共服务保障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公共服务保障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社会公共服务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在前海从事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酒店、餐饮、零售和配套服务等社会公共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以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申请扶持时无未处理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第五条【适用原则】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适用原则,不得重复申请。

  港资企业及香港投资者在前海设立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相应扶持比例和金额为1.3倍。

  澳资(澳门)企业及澳门投资者在前海设立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其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企业及香港投资者。

  第六条【扶持形式】本扶持资金以事后扶持为主,事前扶持为辅。采用事前扶持的,受扶持机构应当于我局签订扶持及监管协议。

  第七条【预算管理】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八条【扶持上限】原则上申请机构单一年度单一扶持政策的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章 经营主体扶持和标准

  第九条【教育类扶持条件与额度】在前海开办的教育类公共服务机构,可申请扶持的类别和条件为:

  (一)开业扶持

  在前海新开业的从事线下教育培训的学龄前儿童教育培训机构、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外语语言能力培训机构及与中高考高度相关的学科类培训机构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可按租约期限内年平均租金的50%申请一次性开业扶持,单个机构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经营扶持

  在前海开办的从事线下教育培训的学龄前儿童教育培训机构、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外语语言能力培训机构及与中高考高度相关的学科类培训机构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实际经营时间满一年的,可按上一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申请经营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多扶持三年,且不得超过本细则有效期。

  第十条【医疗类扶持条件与额度】在前海开办的医疗类公共服务机构,可申请扶持的类别和条件为:

  (一)开业扶持

  1.在前海新开业的三级医院,并提供不少于30%基本医疗服务的,可申请1000万元一次性开业扶持。

  2.在前海新开业的二级医院,可申请500万元一次性开业扶持。

  3.在前海新开业的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急救站,可按照下列标准申请开业扶持: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扶持40万元;100(不含)至200(不含)平方米的,扶持80万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扶持150万元。

  4.在前海新开业的社康机构,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2020年)》,申报单位符合此标准的一类、二类、三类社康中心,可分别申请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

  康复、中医、儿科类别的医疗机构分别按照上述扶持标准的1.1倍、1.2倍、1.3倍计算。

  (二)经营扶持

  在前海开办的医疗机构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实际经营时间满一年的,可按上一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申请经营扶持,单家医疗机构每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扶持三年,且不得超过本细则有效期。

  第十一条【养老类扶持条件与额度】在前海开办的养老类公共服务机构,可申请扶持的类别和条件为:

  (一)开业扶持

  在前海新开业的养老机构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可按租约期限内年平均租金的50%申请一次性开业扶持,单个机构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经营扶持

  在前海开办的养老机构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实际经营时间满一年的,可按上一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申请经营扶持,单家养老机构每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多扶持三年,且不得超过本细则有效期。

  (三)等级评定奖励

  在前海开办的养老机构被广东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含三星级)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五星级养老机构一次奖励30万元,四星级养老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星级养老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文化类扶持条件与额度】在前海开办的文化类公共服务机构,可申请扶持的类别和条件为: (一)落户扶持

  在前海开办的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博物馆等重点文化服务机构,经前海管理局认定后,可申请2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二)开业扶持

  1.在前海新开业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符合《深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21-2025年)》相关标准,经前海管理局认定后,分别按照市、区、街道、社区级公共文化设施,可分别申请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扶持。

  2.在前海新开业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影院剧场类商户,实际入驻营业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可按租约期限内年平均租金的50%申请一次性开业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经营扶持

  在前海开办的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影院剧场类商户,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实际经营时间满一年的,可分别按2021年、2022年、2023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30%、20%申请经营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体育类扶持条件与额度】在前海提供体育类公共服务的,可申请扶持的类别和条件为:

  (一)活动经费扶持

  1.在前海举办的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积分的世界锦标赛、杯赛、公开赛等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符合前海所需的,赛事主办方或主办方授权的相关举办单位,依据《深圳市主办(承办)和参加大型体育赛事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赛事活动经费扶持。

  2.支持社会力量在前海举办马拉松、自行车等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符合前海所需,赛事主办方或主办方授权的相关举办单位,依据《深圳市主办(承办)和参加大型体育赛事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赛事活动经费扶持。

  (二)开业扶持

  在前海新开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运动健身类商户,实际入驻营业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可按租约期限内年平均租金的50%申请一次性开业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经营扶持

  在前海开办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运动健身类商户,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实际经营时间满一年的,可分别按2021年、2022年、2023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30%、20%申请经营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熟食中心扶持条件与额度】在前海开办熟食中心的机构,可申请扶持的类别和条件为:

  (一)开业扶持

  在前海获得授牌的熟食中心,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可按租约期限内年平均租金的50%申请一次性开业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经营扶持

  熟食中心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实际经营时间满一年的,可按上一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申请经营扶持,单个熟食中心每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多扶持三年,且不得超过本细则有效期。

  熟食中心使用空间为前海管理局所属物业或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另行申请租金减免。

  第十五条【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扶持条件与额度】在前海开办商业综合体的,其运营主体可申请扶持的类别和条件为:

  (一)开业扶持

  商业综合体于2021年10月前新开业的,其运营主体可按以下标准申请开业扶持:商业建筑面积30000(含)至50000(不含)平方米的,扶持300万元;50000(含)至70000(不含)平方米的,扶持500万元;70000平方米以上的,扶持700万元。

  2021年10月至2022年底新开业的商业综合体,对运营主体按前款标准扶持金额减半。

  (二)引进奖励

  运营主体引进以下经营商户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经营商户实际经营时间满一年的,运营主体可申请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引进《米其林指南》榜单内经营商户,按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的级别,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家、30万元/家、20万元/家;

  2.引进《黑珍珠餐厅指南》榜单内经营商户,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

  3.引进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前25强餐饮企业、全球零售250强榜单内经营商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

  4.引进“香港品牌名册”榜单内经营商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家;

  5.引进“中华老字号”榜单内经营商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

  单个运营主体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引进奖励。

  第十六条【酒店餐饮类商户扶持条件与额度】在前海开办的酒店餐饮类商户,可申请扶持的类别和条件为:

  (一)开业扶持

  2021年10月前新开业的酒店类商户,可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申请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扶持。

  2021年10月前新开业的餐饮类商户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实际入驻营业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可按租约期限内年平均租金的50%申请一次性开业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021年10月至2022年底新开业的酒店餐饮类商户,按前两款标准扶持金额减半。

  (二)经营扶持

  酒店餐饮类商户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实际经营时间满一年的,可分别按2021年、2022年、2023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30%、20%申请经营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零售类商户扶持条件与额度】在前海经营的零售类商户,可申请扶持的类别和条件为:

  (一)开业扶持

  2021年10月前新开业的零售类商户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实际入驻营业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可按租约期限内年平均租金的50%申请一次性开业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021年10月至2022年底新开业的零售类商户,按前款标准扶持金额减半。

  (二)经营扶持

  零售类商户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实际经营时间满一年的,可分别按2021年、2022年、2023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30%、20%申请经营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配套类商户扶持条件与额度】在前海经营的配套类商户,可申请扶持的类别和条件为:

  (一)开业扶持

  2021年10月前新开业的配套类商户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实际入驻营业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可按租约期限内年平均租金的50%申请一次性开业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21年10月至2022年底新开业的配套类商户,按前款标准扶持金额减半。

  (二)经营扶持

  配套类商户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且签订不少于3年租约的,实际经营时间满一年的,可分别按2021年、2022年、2023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30%、20%申请经营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申报流程】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现场查验。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机构,在正式申报前应提请前海管理局现场查验,经查验符合条件的,方可按流程申报。

  (二)申报。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经现场查验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按公告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三)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扶持协议。

  第二十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我局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在申报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我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前海社会公共服务保障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无违法和不良诚信记录声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前海合作区内经营场地材料;

  (六)以往获得相关资质、认定材料、多方合作机构提供合作协议、纳税证明等其他有助于前海管理局确认申请资质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期限】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书面承诺】适用本办法的机构应作出书面承诺,自享受扶持之日起,三年内未经前海管理局书面同意,不得停业、歇业或搬离前海。否则,按年度平均分摊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应按规定返还剩余年度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二十三条【不予扶持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和扶持:

  (一)申请主体三年内在中国境内有不依法纳税或偷税漏税行为;

  (二)申请主体三年内在中国境内有不良诚信记录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包括: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有过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拖欠银行贷款逾期不还累计超过50万元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食品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安全责任事故,存在违法犯罪和不良记录的;

  (四)申请主体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请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五)由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扶持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违规罚则】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廉政监督】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二十六条【内部监督】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本办法扶持申报的受理、审核、公告、监督管理等经费,在服务保障专项扶持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重点项目】对完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服务保障配套的重点项目,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突破本细则奖励标准,具体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约定。

  第二十九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或“前海”是指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请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场所。

  (三)本办法所称“港资企业”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30%(含)以上的在前海合作区内注册的企业;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

  (四)本办法所称“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注销内地户籍)、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

  (五)本办法所称“元”均指人民币。

  (六)本办法所称“租约期限内年平均租金”是指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机构,租约期限内月平均租金的12倍。

  (七)本办法所称“上一年实际支付租金”是指前海管理局发布申报公告时上一自然年内申请机构实际支付的每月租金的总和。

  (八)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含健康管理)、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九)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服务”以卫健主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十)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登记为同一法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可同时享受本细则中医疗类和养老类扶持。

  (十一)本办法所称“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博物馆”,以世界主题娱乐协会TEA和AECOM联合最新发布的《主题公园和博物馆报告》排名前20的,以及中国博物馆协会最新发布的国家一级博物馆。

  (十二)本办法所称“熟食中心”是指依据《深圳市熟食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4403/T 100-2020)规定,经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为社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等人群相对集中区域提供用餐服务的场所,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之上,具有统一管理、方便群众、价格实惠的特点,兼具宣传教育、应急保障的功能。

  (十三)本办法所称“运营主体”是指为商业综合体提供商业规划、招商及运营管理等服务的机构,若其运营机构与产权机构不一致的,运营主体需提供相关运营委托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四)本办法所称“经营商户”是指酒店餐饮类商户、零售类商户、配套类商户等商户类型;其中,酒店餐饮类商户是指三星级以上酒店和提供正餐、快餐、饮料、酒水、餐饮配送及其他餐饮服务的商户;零售类商户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品销售商户;配套类商户是指便利店及以提供服务为主的商户,包括文化体验(小型展览展示馆、小型影院剧场、书店书吧、手工体验等)、小型运动健身场所、休闲娱乐(棋牌室、KTV、室内游戏、桌游吧、真人游戏等)、专业美护(美发造型、美睫美甲、美容SPA、纤体瘦身等)、生活类服务(洗衣店、服装改制、皮具护理、数码维修、钟表维修、通讯服务、旅行服务、数码冲印、摄影、宠物服务、汽车服务等)。

  (十五)本办法所称“《米其林指南》榜单内经营商户”是指餐饮品牌旗下某门店获得米其林殊荣,该品牌的其他分店在前海开设门店的,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十六)本办法所称“《黑珍珠餐厅指南》榜单内经营商户”是指大众点评发布的具有中国饮食文化特色的餐厅评价体系。

  (十七)本办法所称“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前25强餐饮企业”,以Brand Finance最新公布的《全球最有价值25个餐厅品牌》为准。

  (十八)本办法所称“全球零售250强”,以德勤最新发布的《全球零售力量250强》为准。

  (十九)本细则所称“香港品牌名册”是指香港品牌发展局(主办机构)获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资助,推行的香港原创品牌登记制度,为香港原创品牌提供具有公信力、第三方的身份证明。

  (二十)本办法所称“中华老字号”是指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认定的中国大陆的老牌企业的,以及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名义授予牌匾和证书的企业。

  (二十一)本办法所称“新开业”是指2021年1月1日起,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合法证照并实际经营的。

  (二十二)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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