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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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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鹏新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引导社区经济科学发展,大力推动“三岛一区”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统筹设立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全面推动新区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 建立项目准入评估体系。按照新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引进项目,提高引资质量,健全土地使用、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环境影响等综合评估机制。着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旅游业、高端服务业和海洋经济相关鼓励类产业。

  第三条 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引资目标责任制和激励制度。对中介机构为新引进符合新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且达到规模以上的产业项目,产业项目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第四条 建立总部企业落户及发展激励制度,大力发展生态生物、生命健康、休闲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具有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的企业总部,推动产业发展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

  第五条 鼓励创建特色工业园区。对获得认定为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的园区,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单个园区规划费用扶持上限为15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费用扶持上限为1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建设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把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高新科技产业集聚基地、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具有特色的产业园,改造的建筑面积在5000 m2以上的,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20%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总部办公用房,首三年给予房租扶持,采用事后报销制,按实际租金的50%,对租赁面积在1000㎡以下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予以扶持。

  第八条 把总部企业人才列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对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以创新保障性住房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九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有针对性的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良好、技术先进、有发展前景、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和项目。新区中小企业经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给予新区中小企业所产生的手续费50%支持,单笔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的支持上限为30万元。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额所产生利息3%的贴息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的贴息上限为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积极拓展内销业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跟踪管理服务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创立内销品牌,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市场开拓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辖区内外贸出口企业。设立外贸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制度,降低企业外贸出口风险。按企业实际购买保费金额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帮助企业积极开拓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市政府安排的各类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扶持。鼓励企业自行参加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省级以上专业展会以及境外展会。每家企业每次参展的展位费扶持额上限为5万元,全年扶持总额上限为20万元。

  第十三条 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一次性扶持,上限为30万元;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一次性扶持,上限为80万元;对已上市的企业,给予4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的扶持上限为155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

  第十四条 经新区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总部企业,其产业符合新区产业调整和产业导向名录,新区在资金、人才、用地、周边配套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承诺在新区经营五年以上,经评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的支持。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新区经济服务局会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认定、评审的适用主体、适用程序、适用标准(条件)及总部企业人才认定等其他未尽事宜。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深鹏办〔2013〕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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