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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2020年国高企业认定复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量:1659

各相关企业:

  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已经结束,市科技创新委已于9月30日开放评审结果,企业可自行查询评审结果。因部分企业对评审结果提出了异议,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区科技创新局将组织复议资格筛选,并向市科技创新委推荐复议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龙岗区国高评审复议相关单位

  复议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复议资格筛选单位: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二、复议对象

  龙岗区申请2020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未通过企业,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


  三、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推荐的条件

  (一)专家评审结果出现明显错误,具有下列情况的企业:

  1.净资产增长率评分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2.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

  3.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

  (二)拥有2017年以来获得授权的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的企业,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等市、区重点支持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规上企业。

  (四)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依托企业。

  (五)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的企业。


  四、复议方式

  企业可选择“现场受理”或“网上受理”等任意一种方式开展复议申请工作。


  五、咨询电话

  0755-28930852、0755-28949309。


  六、复议申请材料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议申述报告。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四)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企业获奖证书(如有则提供)。

  (五)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依托企业有关材料(如有则提供)。

  (六)申请企业对专家在以下方面打分有异议的,应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证明材料:

  1.财务指标方面:提供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方面:提供研发合同、销售产品等资料。

  3.知识产权方面:提供I类知识产权等资料。

  4.国标制定方面:提供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有关材料。


  七、有关事项

  (一)我局将依据“受理-初审-推荐”的程序,按时限要求将复议推荐企业名单报送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选择现场申请复议的企业请携带好书面材料,不必通过“网上受理”方式提交复议申请材料;进入审核地点时请佩戴口罩、接受安全检查,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方可入场。

  (三)我局仅受理企业自主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申请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龙岗区科技创新局举报,举报电话:0755-28930852。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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