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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支持深港澳开展科技合作 深港澳联合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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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支持深港澳开展科技合作 深港澳联合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本月起,《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昨日采访获悉,《办法》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化预算科目,下放调剂权限,简化拨款程序,进一步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



  据市科创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深圳与香港、澳门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载体,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

  《办法》共二十条,包括支持范围、资金预算、申请指南和项目征集、专家评审、资产及知识产权归属、资金跨境使用及税务事项、拨款程序、中期评估、项目审计、项目结题等内容。

  《办法》明确支持范围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者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

  该负责人表示,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面向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项目类别包括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和深圳单方资助的项目等。其中,联合资助项目深圳市财政最高资助额度为单项人民币300万元。

  优化预算科目是本次《办法》一大亮点。《办法》规定,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外聘审计费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合并为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合并为人力资源费,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统一编入“其他费用”科目。优化后,科研项目预算科目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办法》对联合项目明确产权归属。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由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及收益、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深圳申请单位所有。深圳单方资助的港澳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及收益、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港澳申请单位所有,项目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应当在深圳进行。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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